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的原则及实践研究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的原则及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在“王道平”的秩序观和“维齐非齐”的伦理正义观共同影响下构建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内中“包含了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381]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平”不是绝对的均等、人人平等,而是“某种程度的公平”。这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原则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观是息息相关的。其实,这亦是中国传统社会正义观,因为司法理念不过是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而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的原则及实践研究

依据上述分析可知,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可谓是“平”,[372]亦有学者将“平”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最高境界,所以有“天下平”之说。[373]根据前文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观和正义观的梳理可知,此处的“平”绝不是“平等”,即“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样对待”,[374]这一语词所能涵盖的。作为在“王道平”的秩序观和“维齐非齐”的伦理正义观共同影响下构建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内中“包含了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375]

(一)“等者同等”

现代人很容易理解“同等”的概念和内涵,即“相同”,意思是等级或地位相同。但何谓“等者同等”呢?其实,之所以在“同等”前面加一个限定词“等者”,也是为了更好地解读下述“不等者不等”这一司法理念原则。若想把握“等者同等”,我们需要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划分人等级和地位的标准,除了依据宗法血脉,就是个人所具备的德性及其所蕴含的理。因为,人是由形而上的“理”和形而下的“气”所构成的,其中“理”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376]而“理”本身即是纷繁复杂的,“惟其理有许多,故物有许多”。[377]但恰恰是“理”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以,“等者同等”是指具有相同“质”“理”,处于同一社会阶层、身份的人在司法过程中享受同等的待遇。该原则被落实在司法领域大致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具备同一“理”。即处于同一社会阶层、身份的人触犯相同罪名时,其司法待遇亦相同。如汉高祖攻破咸阳后,与关中百姓约定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378]就体现了“等者同等”的内在要求。其二,古代立法者、司法者在借鉴从原始社会流传下来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正义观的基础上,还相当注意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平等,即“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379]

(二)“不等者不等”(www.daowen.com)

何为“不等者不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曾作了一个精炼而允当的评价:“唐律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可知,若想实现“平”这一理念追求,法律文本本身就需要“一准乎礼”。“一准乎礼”的理论根据是儒家经典。如《论语·子路》记载:“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380]也就是说,若想实现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所实施的法律必须是符合礼的,不符合礼乐精神的法律文本及司法行为,不可能实现中道,更遑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了。然而,礼乐本身就是一种序尊卑、明贵贱的制度设施。“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381]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平”不是绝对的均等、人人平等,而是“某种程度的公平”。这种“平”是效法自然的合理之平。因为,“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382]至于实现何种程度的公平,则主要依赖于后世王朝颁布的律令等法律规范和“儒家经典及其后的历史发展而来”的礼仪、礼制和礼义。此一礼亦包含当时王朝颁布或认可的礼。[383]之所以会有上述的差别对待,是因为每一类人与另一类人的“质”“理”“气”都有所差异,其矫正方式自然也就有所差别。这也是实现“王道平”所必需的,故而可言“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384]所以,“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只要是建立在理上,都是公平合理的,亦都是正义的。因此,我们把这种正义观称之为合理正义观,以区别于单一机械的平等正义观”。[385]这一点在经典的记述中已经得到很好的概括和总结,即根据事的“理”来区别对待,使各得其所是恰当的表现,亦即“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386]这恰恰亦是“义”的内在要求,因为“义者,宜也”。[387]这样,符合上述“义”的要求的行为,亦是符合天理、事理和人与人相处之道的,因为“理者义也”。[388]而这亦正是“礼”的要求,因为“礼也者,理也”。[389]

(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

何谓“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这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原则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观是息息相关的。因为,“法律又依据人的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价值的高低这个理,来分配权利义务和定罪量刑,高者高,低者低,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这样,法律在理的这个支点上又形成了可上下移动的阶梯结构,其结果即是我们所看到的礼法合一的差序构造”。[390]落实在司法领域,这主要是指“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中所谓的“等者”“不等者”以及“不等者”之间的差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可以被分为时间和空间两个角度来探讨。第一,就时间层面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起初的“等者”可能通过外在的学习、教化等因素的介入而变为“不等者”,其在司法中的待遇也相应地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如同为农民阶层的人起初是平等的,但其中一部分人通过科举考试、军功等晋升为士人和官僚阶层,其在司法中所享有的待遇自然与之前以及其他农民不尽相同。其二,出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统治者可能会扩大或限制某一阶层在司法中所享有的待遇,这与之前同一阶层所享有的待遇自不相同。第二,就空间层面而言,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相对应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亦是不对等的。如作为儿子,其面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然不同于其作为父亲面对儿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二,因各阶层之间司法待遇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各阶层之间的差距或扩大或缩小,自然与之前不同。其实,这亦是中国传统社会正义观,因为司法理念不过是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而已。[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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