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件受理与审断:案情清楚,证佐明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实践

案件受理与审断:案情清楚,证佐明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实践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姚立斋的判词让我们能够清晰无误地把握原被告双方谁是谁非,而其也是在梳理整个案情的基础上,逐一对争讼双方的诉求予以判决。且江申因虚写一段田产,欺诈丘某钱财被判处杖八十的刑罚处罚,但因遇赦免于实际刑罚。

案件受理与审断:案情清楚,证佐明白,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实践

对于案情清楚明白、证据充分且能够有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非的民事纠纷案件,司法官员在判词中一般是将案情娓娓道来,在说理中自然地作出相应的判决,如“重叠交易合监契内钱归还”[3]这一判词中所载案件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姚立斋的判词让我们能够清晰无误地把握原被告双方谁是谁非,而其也是在梳理整个案情的基础上,逐一对争讼双方的诉求予以判决。为了便于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宋理宗嘉熙一年(1237年)前后

地点:不详

审判者:姚立斋

原告:丘三三

被告:江申四三

案件相关人:江唐宗、徐吉甫

案情:1.绍定四年(1231年)四月,江申四三向丘三三借一百贯钱,并于五月份将两段田作价一百贯典给丘三三,但在典契内明确说明其不离业,且缴纳田税,“见得江申四三于绍定四年四月,就丘某三三借钱一百贯,五月内将田两段,作一百贯足典契,以成甫命名,代夫江唐宗知契还丘某,契内明言,认供苗,不离业”。

2.后来,江申又将该段田重叠典与徐吉甫,“丘某受其欺骗,已收苗六年,而不知江申将其田重叠与徐吉甫交易讫”。

3.江申与丘三三因此事发生互相告讼后,江申假借之前自己欠丘三十、徐乙赌博的债务一案,诬赖借丘三三一百贯钱亦是赌债,“江申却将别项从前已断丘三十、徐乙赌博钱事,衮同诬赖”。

4.后来,江申又供认确实借丘三三一百贯钱,其中五十贯是见钱,六十五贯是官会,而自己所典的两段田,一段为真,一段为假,“今江申在右院已供,借丘某钱一百贯足,内见钱五十贯足,官会六十五贯,其实但所写典田一段是实,一段是虚”。

判决依据与结果:1.姚立斋首先确认江申将田典与丘三三是因为借一百贯钱,而非赌债,“其实江某将田还丘三十者,赌钱事也;将田契与丘三三者,借钱事也”。

2.其次,姚立斋斥责主簿因将丘三十误当作丘三三,而判决失当,“主簿误以丘三十为丘三三,并将其契毁抹”。

3.再次,姚立斋指出司理因错误认定江申与丘三三之间的借贷关系,认为是有利债负,而作出将钱没入官府的错误判决,“司理以为赌博与借皆是违法,欲追钱入官,却未为是。照得准折有利债负,乃是违法”。

4.最后,姚立斋在认定江申与丘三三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准折有利债负,认可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但考虑到江申并未离业,故将该产业判给后典到的业主徐吉甫。且江申因虚写一段田产,欺诈丘某钱财被判处杖八十的刑罚处罚,但因遇赦免于实际刑罚。不过,江申需要将欠丘三三的五十贯见钱、六十五贯官会返还,“江申于四月内借钱,五月内典田,交易在一月之内,未曾有利,即不同上条法。况丘某受其诈,元不知情,难以追钱入官。其田元未离业,合给还业主。但江申不合虚写田段,诈欺丘某钱契,欲照条从杖八十,照赦免断。帖右院押下县,监所供认钱、会还丘某,取领状申”。

不过,有些案件尽管案情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讼焦点也清晰可见,但是审判者为了避免再一次的争讼、缠讼,会在判决中适当调整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将原初订立契约时双方均认可且合法的约定作适当的变动和调整,如“倚当”[4]这一判词所载案例即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在叶岩峰的判词中,我们能够很明确地知道李与权当年与叶渭叟所立的契约是抵当而非典当,并且双方均认可以钱、古画、法帖等偿还之前所欠钱、会的行为。但是,为了避免叶李两家再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讼,叶岩峰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叶渭叟、李与权之前的行为和想法,主张将古画、法帖等返还给李正大,而李正大需备齐剩余官会交给叶家。为了便于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端平二年左右(1235年)

地点:不详

审判者:叶岩峰

原告:叶家

被告:宋天锡、李与权(亡故)

案件相关人:李正大(李与权之子)、叶渭叟干人、李喜(叶渭叟的庄干)(www.daowen.com)

案情:1.李与权的儿子李正大主张李与权当时是抵当田产与叶渭叟,而非典卖,“李与权之子李正大状称,先父元抵当田亩。所谓抵当者,非正典卖也”。

2.检得典契,其中记载:嘉定十一年(1218年),李与权在牙保宋天锡的中介和保证下,以四百五十贯的价钱将三十三亩田产典给叶渭叟,但李与权并未离业,只是每次由宋天锡将租钱送给叶渭叟,“李与权于嘉定十一年,将田三十三亩典与叶渭叟,计价四百五十贯,有宋天锡为牙保”。

3.查得李与权已于嘉定十三年(1220年)还叶渭叟三百贯钱,这在叶渭叟的批领中得到印证。并且李正大主张其父以相关古画等抵销剩下未尽的钱款,且得到叶渭叟干人的证明,“李与权因入三年租息,恐债负日重,于嘉定十三年冬还前项借钱,又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与李兄送还钱共三百贯足,执此为照。书押尤分晓。较之原钱,今犹有未尽。李正大称,续有古画梨雀图障一面,高大夫山水四大轴,唐雀内竹鹊四轴,谭帖、降帖各一部,准还前项未尽之券。虽无叶渭叟批领,据叶之干人供称,系庄干李喜收讫”。

4.叶家认为古画的价值与剩余欠款相比,不足以抵销,而李正大则主张古画的价值远远超过所欠的剩余款项,“但有一说,原钱计四百五十贯,钱、会中半,李与权虽还三百贯足,揆之半钱,已为过数,若以余钱入半会,方及三分之一,纵一图画、一法帖可以凑还,一欲价贱,一欲价贵,低昂不等,所以李有剩钱之语,叶有不直钱之说”。

判决依据与结果:1.审判官员叶岩峰根据当地风俗、叶渭叟的批领、叶李两家就相关争讼之前的实际处理等,认定李与权之前的行为系抵当而非典当,“此邑风俗,假借色物,以田为质,必立二契,一作抵当,一作正典,时移事久,用其一而匿其一,遂执典契以认业。殊不知抵当与典卖不同,岂无文约可据,情节可考邪?……大凡置产,不拘多少,决是移业易佃,况三十余亩,关涉非轻,何不以干人收起田土,却以牙人宋天锡保抱租钱,已涉可疑。何况宋天锡亦将自己田契一纸相添抵当,有叶渭叟亲批领云:宋天锡与李与权为保借钱,将自契为当,候钱足检还。可见原是抵当分明。……李与权入还钱、会之后,经今一十五年,已不管业,不收租矣。抵当之说,偿还之约,委为可信”。

2.针对他们一方言古画等不足以抵销剩余欠款,一方言古画等远超过剩余欠款的说法,为了避免叶李两家再次争讼,叶岩峰主张李正大还剩余官会与叶家,而叶家将古画等返还给李家,“不若以图画、法帖取还其子李正大,仰自办原会未尽之数,还叶渭叟之家,使其借以钱、会,还以钱、会,尚何辞乎”!

不只是普通百姓之间,即使争讼双方均是仕宦之后,是时的司法者也能够据理援情地审断,并且当刑则刑,如“伪冒交易”[5]这一判词所载案例即是此方面的典型代表。在该案中,根据契约文书的真伪、是否割税,审判者韩竹坡认定是林镕伪造契约,盗卖莫梦回用于祭祀的田产。尽管双方均为仕宦的家人或后人(莫梦回为莫通判户下的家人,林镕为林司法户下的家人,就连案件相关人之一赵孟錪也是赵知县的家人),但是,这些并没有影响韩竹坡的审断,对于虚立契约文书盗卖他人田产的林镕,也是当刑则刑。为了便于理解案情,特将判词分解如下:

时间:宝祐元年(1253年)之后

地点:不详

审判者:韩竹坡

原告:莫梦回(莫君实之子)、周八娘(莫梦回生母)

被告:林镕

案件相关人:莫君实(亡故)、赵孟錪、赵氏(莫君实母亲)、晞孔(林镕叔父)

案情:1.莫梦回与其生母周八娘状告林镕虚立契约盗卖自己用以祭祀的田产,“莫君实之子梦回,同其所生母周八娘,诉论林镕假契盗卖其烝尝田”。

2.林镕先以自己所出卖的青梅园契约作为证据,后来被发现双方所论争的田产已被卖给赵孟錪,又以莫君实将田产卖与自己的契约与自己转卖给赵孟錪的契约为根据,“初执出所卖青梅园契以为证,继而知其田已转与赵孟錪,又据孟錪赍去莫君实卖契及林镕转卖于孟錪妻”。

判决依据与结果:1.韩竹坡比对林镕所持卖契中的莫君实字迹与其遗嘱字迹,发现二者实不相同,作为判断莫君实与林镕买卖田产契约真伪与否的证据之一,“周八娘又执出君实临死遗嘱之文,乞与辨验君实押字笔迹。寻与点对,则契上君实押字,与遗嘱笔迹不同,可疑一也”。

2.韩竹坡比对林镕所持卖契中莫君实母亲赵氏的笔迹,发现二者实不相同,同时结合孟氏的口供,作为判断莫君实与林镕买卖田产契约真伪与否的证据之二,“唤到君实母亲赵氏,不特不认佥契,而赵氏当厅亦自能书写,笔迹亦自不同,有可疑二也”。

3.韩竹坡根据契约上所显示的莫君实与林镕订立契约的日期,到官府投印的日期,发现其违背一般买卖田产到官府投印的时间,合理推断该买卖契约为林镕伪造的,“君实以淳祐十一年死,此契以十年立,契立于君实未死之前,似若可信,而印赤于宝祐元年,乃君实死后之三年也。大凡人家交易,固有未能授印,然契主一亡,便合投印,岂有印契于业主已死三年之后,此盖伪立于君实既死之后,以月日参差,而母亲之佥,亦是假伪而为之也”。

4.林镕在供词中一则说砧基薄与赤契被叔父晞孔收掌,一则说上手赤契为赵孟錪所藏匿,前后反覆,韩竹坡结合当时合理的交易习惯,据此认为上述买卖田产契约应该为伪造的,“况交易传承,必凭上手与砧基薄,今其契乃云,所有砧基薄并上手契系叔晞孔收,今只凭赤契交关,如将来赍出钻基白契,更不行用,此说大为可矣,不知上手既为晞孔所收,却又凭何人赤契交关,若果有上手赤契,则林镕转卖,自当并缴,今当厅口称为孟錪所匿,而契上即无声载,则是当来所谓赤契者妄也”。

5.根据割税事实上是从莫通判户至赵知县户,而没有经过林镕所在的林司法户,韩竹坡认定确实是莫君实并未将用于祭祀的田产卖与林司法户,“至于割税一节,尤可笑之甚者。君实之契则曰,从莫通判户割入赵知县户,若其税林镕已曾收入林司法户,则后来卖与孟錪,自当从林司法户割出,今从莫通判户割出,则是莫通判之田,不曾变卖与林司法,林司法户亦未尝收莫通判税色”。

6.综上,韩竹坡根据契约上莫君实、赵氏等人的佥字、未曾割税等事实,认定是林镕伪造契约盗卖莫君实田产无疑,据此判处林镕杖刑一百,并将赵孟錪买田产的钱财返还,该田仍归莫梦回管佃,所有一应伪造、不合理的契约,均毁抹殆尽,“验之契字,纸迹不同,实赵氏不曾佥,委既无上手,又不割税,则是林镕虚立死人契字,盗卖莫通判产税与赵知县,为富不仁,一至于此。林镕勘杖一百,监钱还赵孟錪,田还莫梦回管佃。追到三契,毁抹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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