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相关单位乃至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滥用职权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相关单位乃至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破产、严重亏损或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此处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所谓“无力清偿”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活动秩序,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产权益损失,但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行为人对相关国家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即便不是直接故意的(对此罪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的情况),但在“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时存在故意。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从重处罚

按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参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