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思想家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探索及其价值

思想家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探索及其价值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许多思想家都致力于寻找一些关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公理”。霍布斯是牛顿的同时代人,他对于物体的运动周期问题颇感兴趣。洛克根据他的“公理”,论证了私人财产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政府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尽管对于所谓的“人文科学”的“公理”的认识差别是如此之大,并不能由此认为他们的努力就没有价值。边沁所提出的关于人性的“公理”是趋利避害。

思想家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探索及其价值

17世纪,牛顿的巨大成就带给世人惊叹的同时,也让许多人感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在这些人看来,整个物质世界是那么有序地运行着,可是人呢?同样作为上帝创造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的行为却是这么不可捉摸。

霍布斯是牛顿的同时代人,他对于物体的运动周期问题颇感兴趣

卢梭曾感叹,人类“怎样以自己的理性的光芒突破了自然所蒙蔽着他的阴霾,怎样超越了自身的局限而神驰于诸天的灵境,怎样像太阳一样以巨人的步伐遨游广阔无垠的宇宙,那真是一幅宏伟壮丽的景象;然而返观自我以求研究人类并认识人类的性质、责任和归宿,那就要格外宏伟和格外难能了”[1]。卢梭呼吁建立一门专门研究人的人文科学。但是,他反对采用物理学的实验方法来研究这门科学,因为这种方法是由哲学家提供方案,由皇室来组织实施。笔者更感兴趣的是,一向以情感型思想家著称的卢梭,这个时候考虑的却是采用欧几里得的方法,从基本的原理出发,通过演绎推理来获得理性的发现。

前面谈及,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得以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就是公理的选定。所以,许多思想家都致力于寻找一些关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公理”。

霍布斯是牛顿的同时代人,他对于物体的运动周期问题颇感兴趣。与牛顿不同的是,他不是采用物理学的实验方法来研究运动,而是自己构想了一套物体运动的原理,并试图采用这套原理来解释物体的运动。

尽管霍布斯的运动原理在科学史上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但他却把这个观念引入到他对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中。他认为,一切物体都在按照某种必然的因果规律运动,国家作为“人造的物体”,也一定会受到因果规律的制约。这种规律存在于人类的心灵之中,可以通过观察被发现出来。

霍布斯将他提出的“公理”称为“自然原则”,内容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根据这个原则,霍布斯推导出两条法则。其一,“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其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简单地说,霍布斯想表达的是,人人都具有保护自己的天性,为了保护自己,他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包括战争),也包括为了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而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利。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对一些习惯用语也给予了重新定义。比如财产,不仅仅是指金钱、土地、工厂和珠宝等,还包括更重要的生命和自由。洛克所确定的社会“公理”是“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同样自由而平等的”。洛克根据他的“公理”,论证了私人财产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政府也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才形成的。

其他许多思想家,如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詹姆斯·穆勒等,都在自己的哲学著作中尝试提出各种各样的人文科学“公理”,并试图据此演绎推导出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规律。他们所提出的“公理”包括:人生而平等;知识与信仰来自感觉世界;趋利避害是决定人行为的基本力量;人类对文化环境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固定的;人都根据个人利益而行动;政府应当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

显然,这些“公理”并不都像几何学的“公理”那样“不证自明”,更不用说被普遍接受了。不但这些“公理”的具体内容不同,就是提出这些“公理”的人所持的基本立场或者说选择“公理”的目的也不同。如霍布斯是寻找为君主制辩护的“公理”,伏尔泰则致力于寻找开明君主政体的“公理”,杰里米·边沁则努力为民主寻找“公理”,等等。

洛克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一些所谓的“公理”命题,“不但不曾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人类大部分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3]。所以,洛克以“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同样自由而平等的”为“公理”,在其著作《人类理解研究》一书中,他还是对这个命题作出了详细说明。他反对当时颇为流行的“天赋观念说”,认为人没有任何观念是天赋的,“人心如白纸似的,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那么人又如何有了那些观念呢?“我可以一句话答复说,它们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4]既然大家都是“白纸”,平等也就不言而喻了。

尽管对于所谓的“人文科学”的“公理”的认识差别是如此之大,并不能由此认为他们的努力就没有价值。事实上我们清楚,其中有的论断,比如“人生而平等”,至少在口头上已经得到相当普遍的认同,因而成为某种意义上真实的“公理”。当然,我们今天的习惯用语不叫做“公理”而叫做“普世价值”。在对人的行为的数学化方面,边沁甚至试图把人的思想和行为定量化。

边沁(1748年2月15日至1832年6月6日),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他是一个极度热爱数学的人,一则关于他的恋爱故事就充分反映了他的这一特征。(www.daowen.com)

1805年,单身生活了57年的边沁想要结婚了。为此,他严格按照数学规则挑选自己的结婚对象,最后他认为一位年仅16岁且与他从未谋面的女孩是最合适的结婚对象。于是,边沁给这位女孩写了一封求婚信。结果很显然,边沁被拒绝了。

又过了22年,边沁想起此事,于是再次认真地拿出自己先前的推演过程仔细加以审核,结论是“无懈可击”的。于是,他再次向这位女孩发出了求婚信。他希望,在这22年的时间里,这位女孩能够学习一些数学,这样就能够理解他的推演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这位女孩是否学习了数学,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婚姻大事,她一定有一套不同于边沁的逻辑,所以她的回答依然是拒绝。

边沁所提出的关于人性的“公理”是趋利避害。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利害本身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如此,到底是应该趋利还是避害就成了一个问题。边沁则运用他的数学优势将利害予以数量化,然后以准确的定量分析给人提供选择的答案。

边沁的做法是定义了14种快乐,如感官、财富、技能、权力等,也定义了12种痛苦,如仇恨、贫困等,再根据快乐和痛苦持续的时间、强度、纯度等因素,赋予快乐或痛苦一定的数值。比如,张三和李四原本各有1000元,后来,张三给了李四500元。边沁认为,在这个行为中,快乐的值就低于痛苦的值。他是这样计算的:李四增加了钱,因而增加了快乐,但是他的钱只是增加了1/3,所以他的快乐值就等于1/3;而张三减少了一半的钱,所以他的痛苦值就是1/2。

行为的价值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将行为所涉及的人的敏感度之和,乘以该行为所带来的快乐的客观衡量标准,结果取正数;行为引起的痛苦也以同样方法计算,但结果取负数。这一行为的总体价值就是两者之差。通过这样的定量化,边沁不仅能够获知一个行为的价值大小,还能对该行为的两个过程进行比较。

本书不评价这些思想家的具体观点,引用上述材料的目的在于说明,这些在人类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思想家都在致力于采用《几何原本》的模式,先找出关于人性的一些公理,继而推演出人的行为特征,从而实现为这个社会以及政府的行为确定一套符合人性的规则的目的。

【注释】

[1]卢梭:《论科学与艺术》,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6页。

[2]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02—103页。

[3]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

[4]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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