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揭秘唐朝租佃关系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揭秘唐朝租佃关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陆续刊布,与土地有关的租佃关系也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这种关系与唐末以后的情况不同,在这里,地主往往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两者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官田的出租则是“一种强制性极强的租佃剥削关系”。他对这两类支付方式不同的租佃关系从田种、租额、主佃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租田交付的时间、租田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揭秘唐朝租佃关系

随着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陆续刊布,与土地有关的租佃关系也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关于此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阶段。

西嶋定生(前揭文)在整理大谷文书时注意到租佃土地与自耕地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现象,指出高昌县已受田所在地分散而不能直接耕种,导致了租佃关系的发生。这种关系与唐末以后的情况不同,在这里,地主往往是租佃人,因此就限制了两者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仁井田陞《吐鲁番发现的唐代租佃文书的两种形态》(《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961年第23册)将租佃文书分为两类,一类规定了借贷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另一类只是严厉追究借方违反义务的责任。他认为,前者体现了均田农民彼此利用对方土地的循环关系。他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西域文化研究》第三册)中还指出,唐代土地租借契约里没有发现后世那种在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人身统治关系。

孙达人《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通过8件租佃契约,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的经济内容进行分析,认为这里有两个类型:一种类型形式上和真正的封建租佃契约一样,但其实并非真正的封建租佃契约。在这类契约中,“田主”和“租佃人”完全不是封建地主和佃农的关系,恰恰相反,而是“租佃人”利用预付租价的方式剥削“田主”的关系。在这里,“田主”实际上是破产农民,而“租佃人”则是真正的地主。这类契约有三个特点:其一,租佃人“决不可能是贫苦的佃农,相反,他们应该是一些财力雄厚的地主”;其二,田主占有的土地很少,他们的出租土地“并不是因为土地距离遥远,自己耕种不了,而是因为经济贫困,无资无力耕种,不得不被迫出租”;其三,“租价的实质并不是地租,而是高利贷”。第二种类型是真正的封建租佃契约,“田主”和“租佃人”之间的关系与封建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吻合的。这类契约有两个特点:其一,租田人是贫苦农民,因为没有或缺少土地而租佃;其二,地租是租地人向地主提供的无偿剩余劳动。

周藤吉之《佃人文书研究补考》(《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通过对佃人文书上乡名的分析,指出西嶋定生上述说法有疑点,认为租佃发达的原因在于农民受田少,生活困难。而西州官田比例大,百姓依靠租佃官田来补救生活穷困。周藤吉之根据佃人文书中的奴聚集等人名,认为他们是奴隶身份的佃人。认为在唐代,那些没有得到土地的奴隶也依靠独立地租种官田或百姓田为生,这种佃人就是佃奴。宫崎市定《龙谷大学所载西域文书和唐代的均田制》(《史林》1962年第45卷第5期)认为奴聚集、奴典保中的奴为姓氏,他们身份为奴隶的可能性很小。

韩国磐《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研究了敦煌吐鲁番租佃文书后认为,租佃既“有贫穷百姓因缺乏劳动、缺少用度、欠债还不起等缘故,不得已而出租田地,所以这种出租就是以田地作抵押,亦即典租”,又有“缺乏土地的农民,以很高租额租种土地”。在前一种情况下,官田出租比私田多。韩国磐《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夏田券契来谈高昌租佃的几个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还考察了高昌时期租佃关系,认为当时租佃关系相当发达,唐太宗、高宗时继续发展。他认为,这里的租佃,赋役仍由田主负担,引水溉田,则是耕种田地者之事。租佃的数量大致是一两亩或三四亩,极少数在10亩以上,这是基于人均田亩少这一事实的。夏(租)价,高昌和唐初用银钱的比重很大,而麦田价最低菜园价最高,唐初亦出现了对分制。他仍坚持他先前关于租佃的分类,并指出租佃发达的前提是经济繁荣,其原因则在兵役、力役重,从事耕作的人不足,一些人缺乏土地,一些农民弃农从商,等等。沙知《吐鲁番佃人文书里的唐代租佃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不同意韩国磐关于官田出租多于私田的观点,他“根据对大多数佃人文书的分类统计,所能得出的论断应当是私田出租远远多于官田出租”,若从官私田占有看,也是私田多(约占2/3强)而官田少。沙知认为,当地租佃关系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田地分布的零散和相距遥远,正因为如此,所以不能大片出租,而为了克服田地分散和生产困难,则必须零星出租。他还考察官私田出租的性质,认为私田出租:一为小土地占有者之间的交错出租,这是小私有者(基本上是均田农民)之间自由租佃,剥削的性质较轻,佃人和田主之间不可能像一般佃农和地主之间那样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类为寺田的出租,这是寺院地主对佃耕农民的剥削。官田的出租则是“一种强制性极强的租佃剥削关系”。

堀敏一《唐代田土的租赁契约同抵押、典当的关系》(《东洋史研究》1980年第39卷第3期)以吐鲁番文书为中心,论述了田主和租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从租佃到典地之中产生的各种变化,否定了以租佃关系来反映阶级对立的说法。伊藤正彦《七、八世纪吐鲁番的田主和佃人的关系》(《中岛论集(上)》,1980年)认为吐鲁番的田主是脱离农耕的农民,他们为了从事商业活动,使得借贷关系长期化,田主因而丧失了耕作权和所有权,所以这种租佃关系并不过渡到后代的地主佃户关系。吴震《近年出土高昌租佃契约研究》(《新疆历史论文续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将吐鲁番租佃契约分为三类:一类为地主贷付土地以收纳谷物;一类是佃人向地主提供货币、谷物获得土地使用权;一类是田地的质典、贷借。他还探讨了其中的剥削关系。(www.daowen.com)

孔祥星《唐代前期的土地租佃关系》(《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第4期,1982年)考察了此前租佃文书的研究情况,概括出4个争论问题,即:唐代前期租佃关系的流行情况;官田和民田的租佃情况(何者为主);唐代租佃关系的性质;土地租佃流行的原因。他认为,唐代前期土地租佃十分流行,官田的租佃从绝对量来说少于民田。他着重考察了租佃关系的性质,认为各契约可分成:主佃双方处于对等地位的均田农民结成的契约;封建地主与贫苦农民结成的真正的封建租佃关系。若以支付方式论,则可分成预付(包括货币、实物)、后付两类。他对这两类支付方式不同的租佃关系从田种、租额、主佃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租田交付的时间、租田位置和数量进行分析,主要还是说明租佃关系的性质,认为唐前期西州土地租佃契约的立契约双方主要是小土地占有者,其目的还在交错出租土地以更好地进行生产。

陈国灿《唐代的民间借贷》(《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考察民间借贷与土地的关系,分析赁田和典田的区别,以为“租佃土地,赁田勿须还钱物,典田即使到期,也须归还所举之钱物才能收回土地”。他说,土地,在赁田契里是以使用价值出现的,但在典田契里则是作为质押品出现的。他还以为,典田、赁田“最容易引起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或兼并”,地主往往用借贷和租佃(或以租佃形式出现的赁田)交替使用的办法来兼并土地,而潜藏在质保证下面的剥削也是惊人的。唐耕耦《关于唐代租佃制的若干问题》(《历史论丛》1985年第5期)探讨了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及地租的形式、数量等问题。杨际平《麹氏高昌与唐代西州、沙州租佃制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考察了麹氏高昌与唐代西州、沙州的租佃关系,认为西州的租佃大大超过沙州,在西州,官田、寺观田绝大多数出租,百姓土地出租几达3/5。他认为,土地分布零碎不是租佃关系盛行的主要原因,授田额低下之说亦可商榷,而“唐代西州,手工业、商业都很发达,可以推测,必有一部农民离开土地转而从事手工业、商业,唐代西州租佃关系特别发达,这很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他以为,对于租佃关系的分类,以田土占有性质与地租形态区分为妥。从田土占有性质来看,可分官田、寺观田和百姓田出租;从地租形态区分,则有货币地租、实物地租;从租价来看,则有预付、后付的差异。赵文润《隋唐时期吐鲁番地区租佃制发达的原因》(《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认为其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土地和劳动力较早地成为特殊的商品。

池田温从70年代到90年代都注意租佃关系,发表了《中国古代的租佃契》(上)、(中)、(下)三篇文章(《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973年第60期、1975年第65期、1992年第117期)。上篇汇集22件租佃契,探讨了文书内容,将它们分成地主型、麦主钱主型及舍佃型三个类型,指出到7世纪末以地主型为主,8世纪则麦主钱主型集中;中篇补充了吐鲁番契约,指出吐鲁番地区租佃关系普及状况,还探讨了均田制下田地的抵当、典地、租佃与均田制的影响、界限;下篇又增加了86件租佃契,并全面论述了租佃契约的诸要项(如契名、立契年月、当事人、土地类型、租价、契约种类特点、附加条件等),同时也比较了敦煌吐鲁番租佃关系的差异。

潘镛《论唐代租佃关系的积极意义》(《历史教学》1984年第4期)认为租佃关系的发展也是促成唐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同时他也指出,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关系是一对孪生兄弟。葛金芳《中国封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前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认为,契约租佃经济取代中古田制经济和部曲庄院经济是唐宋之际社会变革的具体表现,而这一变革乃由建中两税法发其端。这是从理论上阐发租佃关系意义的一篇文章。

总的说来,关于唐代租佃关系,学者们从租佃发生的原因、租佃关系的性质、租佃关系的类型来进行分析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们注意到,由于所根据的主要是敦煌和吐鲁番文书,有些学者似乎忽视了两地的地区和时代的差异,因此,将两地租佃契约类文书糅合在一起进行分析虽然用心良苦,但是否能进行类比则很难说。如何在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整合则是此一课题下一阶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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