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契约关系类型及适用范围

私法契约关系类型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不依据缔结方式,仅因事实行为而成立的契约关系,豪普特教授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第二类,基于团体关系而生之事实上契约关系。主要表现为事实上之合伙及事实上之劳动关系。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的核心是否认传统契约理论的意思教条主义。

私法契约关系类型及适用范围

此种不依据缔结方式,仅因事实行为而成立的契约关系,豪普特教授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所谓基于社会接触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所涉及的现象为缔约过失问题。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势必有所接触,因当事人一方之过失致他方遭受损害者时常有之。例如,顾客于选择商品之时,因店员疏忽,致为物品所击伤,契约亦未能订定。此情形,若适用侵权行为法,将涉及举证与时效问题。被害人请求赔偿,常常遇到困难。为使被害人得主张契约上之权利,德国判例学说另辟途径,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即以默示的意思表示成立一种“预备性契约”或“维护契约”。但是,豪普特教授认为,此种契约成立的方式纯属拟制。因为当事人之间并无缔约的意思;另外,如果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责任的一方更得以以意思表示错误为借口,撤销其意思表示,从而逃避契约上的责任。因此,豪普特教授主张应当放弃以意思表示为契约关系成立的基础,另寻客观要件,即社会接触的事实,当事人因社会接触事实而产生相互照顾、通知和保护的义务等,基于这些事实即足以成立契约关系。

第二类,基于团体关系而生之事实上契约关系。

主要表现为事实上之合伙及事实上之劳动关系。合伙或劳动合同在实施或履行之后,始发现其为无效或因瑕疵而被撤销时,以德国民法之一般原则,当事人所受领之给付,应当以不当得利而负返还义务。但是这样必然会引起复杂繁难之结果。豪普特教授认为,合伙的共同事业既已实施,或者劳务已为一部或全部给付,无论在内部或者外部既已发生复杂的法律关系。则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业已存在之事实即不容否认,置之不理。合伙或企业系具有团体性之组织,当事人既已纳入其内,则可基于此事实而成立契约关系,并因此而处理彼此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www.daowen.com)

第三类,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例如公共交通、自来水、煤气等基于社会生存而生的给付关系。此类行为,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而且通常由大企业经营,就使用的条件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多采取格式合同而订有详尽规定,相对人少有选择自由,对企业所订的条款,也难以变更。按照传统观念,利用此等给付是基于对企业者要约的默示承诺。豪普特教授认为,如此的合意,乃为无血肉之形体,与契约的本质并不符合。提供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利用者对使用条件亦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不必假借当事人的意思,拟制法律行为之要件,应当毅然承认,利用此等给付之事实行为,即可成立契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内心意思如何,可不必问。

但是对于豪普特教授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三个类型的划分,学者艾瑟尔(ESSER)不承认第一类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拉伦茨也反对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而主张在第三类上适用。

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的核心是否认传统契约理论的意思教条主义。传统私法理论在契约关系上信守契约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意思教条主义,但在现代社会,大量的公共福利设施都具有担负社会生存所必须的给付义务(社会义务),而个人消费者因生存的需要须依附之,处于从属地位。在此情况下,难有合意存在。故这类所谓契约关系根本无需意思表示即可成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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