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警调查后,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基本理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任务主要介绍几种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分离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规则。如前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可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认定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案例引入

小李到某汽车品牌的销售店选购小轿车,试驾时销售店提供了陪驾人员,但该小轿车尚未上牌,也未投保交强险。试驾过程中,小李驾驶小轿车掉头时,与同向直行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小王受伤。交警调查后,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王起诉要求小李及汽车销售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10]

问:

1.小李、汽车销售店是否应当承担对小王的赔偿责任?

2.若小李承担了对小王的赔偿责任,小李能否向汽车销售店追偿?

基本理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任务主要介绍几种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分离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规则。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人、借用人是支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是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属合法行为,如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出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将存在缺陷的机动车出租、出借,或是存在未尽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给无有效驾驶执照的第三人等情形时,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机动车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受让人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其已经受领了机动车,可以实际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享有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因此符合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认定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三、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所称的挂靠,是指为了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资质的主体名下,以该主体的名义进行运营活动。一般来说,挂靠人通过直接控制机动车来赚取利益,被挂靠人则通过出借“自身名义”来获得诸如管理费之类的利益。因此,同样适用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认定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按照前述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法定条件包括: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②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③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2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应与《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恶意行为作区分。在本条规定中,使用机动车的主体不以非法占有机动车为目的,而仅是在未得到机动车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使用机动车,导致机动车脱离了权属人的掌控。比如亲戚朋友之间未事先打招呼便开对方的车出去办事,又比如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时被不负责任的修理工偷偷驾驶外出等。

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权属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机动车权属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的管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存在疏忽大意或放任默许等过错的,则权属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对拼装、报废车辆作出严格规定,是因为我国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所以,该行为本身已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自然也就需要为此后的致害后果承担损害责任。

六、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前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可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认定责任主体。显然,被盗抢的机动车脱离了机动车所有人的掌控,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处分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致害后果与机动车所有人无关,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例解析

1.本案中,小李驾驶未上牌小轿车与小王相撞,造成小王受伤,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理应赔偿小王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

因小李驾驶的未上牌小轿车系汽车销售店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小李与汽车销售店承担连带责任。

2.在小李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能证明汽车销售店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向汽车销售店追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09、1210、1211、1212、1214、12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www.daowen.com)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小张乘坐运输公司的出租车,开车司机为小强,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小红驾驶的车辆相撞,使小张受伤。经认定,小红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张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B.小张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小张可以向小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小张不能向小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2.甲参加婚礼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是与甲一同参加婚礼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婚礼主办人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买卖拼装车、报废车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2.简述盗窃、抢劫机动车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学习情境:几种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案例一:叶某与钟某一同吃饭、喝酒。饭后,叶某明知钟某喝醉酒仍然主动乘坐钟某驾驶的小汽车去吃宵夜。后小汽车与饶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与饶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终结后,其右脸、右眼分别被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方赔偿其损失,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元。

诉讼中,钟某认为叶某明知其喝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分担责任。[11]

案例二:某日,邓某骑摩托车去镇上收取快递,恰好遇见老朋友谷某。谷某经邓某同意免费搭乘邓某的摩托车前往镇上游玩。返程途中,邓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白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剐蹭,造成邓某、谷某受伤及邓某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较重的谷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邓某先后代谷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后谷某未将该款项返还给邓某,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返还2万元。

谷某认为,其与邓某存在客运合同关系,邓某违约并导致其受伤住院,应赔偿其医疗费,故其不应返还2万元给邓某。[12]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几种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型,熟练掌握区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规则。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规则。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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