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义务兵家庭优待措施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义务兵家庭优待措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2005年,广西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落实各项抚恤优待政策,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从1996年起,广西普遍实现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庭户年均优待1005元,比1994年增加464元,增长85.77%。其中,义务兵家属6.4万户,发放优待金7206.7万元,户均1126元。当年全自治区各级财政支出优待金7360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金1368元。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义务兵家庭优待措施

1988—2005年,广西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落实各项抚恤优待政策,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

1988年,全自治区54个县(市)优待金采取以县(市)为单位统筹,实行全民统筹优待金,城乡义务兵家属都优待,并统一优待金标准,统一负担优待金,统一兑现优待金,统一管理优待金,同时建立基本优待金与奖励相结合的优待制度。除普遍优待外,军人立功受奖,按其功绩大小给予优待金。同年,全自治区优待金总额1033.4万多元。其中,义务兵家属4.76万户,发放优待金957万元,户均201元。优待面68%。

1989年,广西各地城乡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群众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踊跃投入优待义务兵家属工作,全自治区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共1309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庭户年均优待242元。

1990年5月,针对一些地方优待金管理使用比较混乱,未建立专用账户的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向各地、市和县(区)民政局下发《关于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优待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优待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和立功奖励。对优待金的管理统一由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做出开支使用计划,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民政部门建立优待金专用账户,每年兑现后向县(市)人大、政府汇报优待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面第一次实现100%。同年,为使优待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形势,把统筹、管理、使用优待金的工作社会化、条理化、规范化、制度化,陆川县在取得烈军属和义务兵的赞同后,县、乡(镇)两级成立优待金储金会。优待金储金会是广大优抚对象自我集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储金组织,以帮助退伍义务兵和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为宗旨。

199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未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县(市)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可发给奖励金。(www.daowen.com)

从1996年起,广西普遍实现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庭户年均优待1005元,比1994年增加464元,增长85.77%。各县(市)还利用优待金兑现节余部分,对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一次性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拓展优待金的使用途径,扩大优待面。

200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层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将广西优抚对象优待金作为“减负”项目予以取消的规定,制定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把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明确优抚对象的统筹金作为减轻农民负担项目予以取消,各市、县人民政府将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安排,以县(市)为单位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每户每年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属双拥模范城(县、区)不得低于75%。同年,广西优待金统筹总量8800万元,优待对象9.75万户,发放优待金8179万元。其中,义务兵家属6.4万户,发放优待金7206.7万元,户均1126元。从2001年开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优抚对象优待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安排,使优待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当年全自治区各级财政支出优待金7360万元,农村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金1368元。2002年,广西大部分地区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兑现,户均达到800~2150元,96%的市、县达到当年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各地还补发历年拖欠的优待抚恤金330.4万元。2005年,全自治区发放义务兵优待金5310.9万元,优待户数5.06万户,户均1049元。

表2-9 1988—2005年广西优待人数及发放金额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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