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现役军人死亡抚恤规定及补助费发放

广西通志·民政志:现役军人死亡抚恤规定及补助费发放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其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死亡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广西通志·民政志:现役军人死亡抚恤规定及补助费发放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

(一)革命烈士的,为其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为其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的,为其十个月工资。

现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军官为职务薪金、军衔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为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为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证明书的发给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成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一次性抚恤金各发半数;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证明书按先子女后兄弟姐妹的顺序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子女;(www.daowen.com)

(五)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及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

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在单位荣立集体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军人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上述家属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岁周岁的孤老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其定期抚恤金增发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中,已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其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的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当年的定期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次年一月后的定期抚恤金,由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死亡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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