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社团法人认定通知摘录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社团法人认定通知摘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团的法人代表。(二)在本通知发出以前已成立的社团,自有资金五万元以上;今后成立的社团,在筹备期间,须有资金三万元以上;基金会十万元以上。(三)社团法人必须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和收支账目。登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资金证明、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年审资料等综合考察认定。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社团法人认定通知摘录

(1994年3月25日)

一、社团法人的条件,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团法人的最低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社团法人标准也应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社团法人最低标准,可超过全区性社团法人最低标准,其他地区可低一些,但社团法人的最低限度不得少于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资金。

全区性社团法人的最低标准是:

(一)具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中的一人担任,但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团的法人代表。

(二)在本通知发出以前已成立的社团,自有资金五万元以上;今后成立的社团,在筹备期间,须有资金三万元以上;基金会十万元以上(全区各级基金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审批,自治区民政厅登记)。

(三)社团法人必须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和收支账目。(www.daowen.com)

(四)每年应有计划地进行持续性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略)

三、社团法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团自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的人事管理部门派往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再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回聘的离、退休人员。社团法人的合法经费来源有: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开办第三产业收入;政府部门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四、社团法人的认定。登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资金证明、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年审资料等综合考察认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