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10%。。假设甲房地产公司采取让利措施,含税价降到1942.5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则为2331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额为0.2Y。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10%。结论:在本案例中,当定价高于高收益最低定价2018.58元/㎡时,可以使提高售价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大于应交土地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1.56942、高收益最低定价系数1.70106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

(一)纳税案例

例4-34】 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16年7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可售面积为12000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含税价为1995元,销售收入总额(含税)2394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建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2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10%。。

案例分析

(1)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2394/(1+5%)=2280(万元)

应交增值税=2280×5%=114(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利息支出100万元):

1)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324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24+1100)×10%=142.4(万元)

4)加计20%扣除数=(324+1100)×20%=284.8(万元)

5)税金及附加=114×(7%+3%)=11.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24+1100+142.4+284.8+11.4=1862.6(万元)

(3)增值额=2280-1862.6=417.4(万元)

(4)增值率=417.4÷1862.6×100%=22.41%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5)应交土地增值税=417.4×30%-0=125.22(万元)

(6)获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利息-税金

=2280-324-1100-100-11.4-125.22=619.38(万元)

纳税筹划

该项目是普通标准住宅,之所以要缴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定价偏高。假设甲房地产公司采取让利措施,含税价降到1942.5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则为2331万元。

(1)不含税销售额=2331/(1+5%)=2220(万元)

增值税额=2220×5%=111(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1424×1.3+111×10%=1862.3(万元)

(3)增值额=2220-1862.3=357.7(万元)

(4)增值率=357.7÷1862.3×100%=19.21%

增值率≤20%,根据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征土地增值税。

(5)获利金额=2220-324-1100-100-11.1=684.9(万元)

降价后多获利=684.9-619.38=65.52(万元)

此案例证明了,经过纳税筹划,低收入可以高收益;不经过税收筹划,高收入可能是低收益。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临界点

(1)设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

因此:

(2)按照建造成本10%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

(3)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额为0.2Y

(4)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10%(7%+3%)。

(5)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税金及附加为增值税额的10%:(www.daowen.com)

税金及附加=X×5%×(7%+3%)=0.5%X=0.005X

(6)计算:

当增值率为20%时,销售收入总额X与建造成本Y的关系如下:

此公式的经济含义是,当增值率=20%时,售价为建造成本的1.56942倍。如果普通标准住宅在定价时,使售价X≤1.56942建造成本Y,这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所以,把1.56942称为“简易计税方法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经过计算得到的高收益的最低定价系数为1.70106。用图42表示如下:

4-2 系数的计算

在【例4-34】 中不含息建造总成本为1424万元(1100+324),可售面积为12000㎡,单位建造成本为1186.66元/㎡。

免税临界点定价=1186.66×1.56942=1862.37(元/㎡)

高收益最低定价=1186.66×1.70106=2018.58(元/㎡)

税金及附加=(销售额×5%)×10%=0.5%销售额

计算验证:

1.筹划目的是免税

当定价为1862.37元/㎡,面积12000㎡,销售收入总额(不含税)为2234.84万元。

(1)扣除项目金额=1424×1.3+2234.84×0.5%=1862.37(万元)

(2)增值额=2234.84-1862.37=372.47(万元)

(3)增值率=372.47÷1862.37=19.9998%

测算结果,增值率≤20%,不交土地增值税。

结论:在本案例中,当定价不高于免税临界点定价1862.37元/㎡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提高售价

市场看好,欲提高售价时,提高售价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需大于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最低定价为多少?

当最低定价为2018.58元/㎡时,销售收入总额(不含税)为2422.3万元。

(1)扣除项目金额=1424×1.3+2422.3×0.5%=1863.31(万元)

(2)增值额=2422.30-1863.31=558.99(万元)

(3)增值率=558.99÷1863.31=30%,适用税率30%,扣除率为0,

(4)缴纳土地增值税=558.99×30%-0=167.70(万元)

(5)比免税提高收入=2422.30-2234.84=187.46(万元)

扣除应交土地增值税167.70万元,增加利润=187.46-167.70=19.76(万元)。

结论:在本案例中,当定价高于高收益最低定价2018.58元/㎡时,可以使提高售价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大于应交土地增值税。

因此,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1.56942、高收益最低定价系数1.70106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三)简易计税方法下普通标准住宅的无税临界点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当增值率为0时,销售总额X与建造成本Y的关系如下:

X≤1.30653Y,增值额为负数,增值率≤0,不交土地增值税,可称为“简易计税方法无税定价系数”。

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增值额为负数,增值率≤0,因此,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当“除保障性住房外”。

(四)增值税其他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税负率是个变量,无法计算免税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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