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计算机字体行业对企业未经许可而商业性使用其字体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宝洁公司“飘柔”字体案被终审认定宝洁公司使用行为因获得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而不侵犯著作权之后,计算机字库单字字体的可版权性问题成为学界的研究重点。
尽管大多数研究成果均围绕单字、字库和字库程序三方面展开,计算机字库单字字体是否具备可版权性却是研究重点,且关于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学者观点并不一致。
在肯定单字独创性方面,陶鑫良、张平在“同时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之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认为“字形繁简”和“笔画多少”是决定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关键。[1]吴伟光则认为,由于给予字体版权保护更有利于我国字体行业的发展,“我们就应该说中文字体已经具有了独创性”。[2]黄汇认为,“单字若非依据现有字体推演而来,也非对他人已有字体的机械抄袭和模拟重合,而是在国际印刷字体上结合字体创作之特点,对字体外观重新综合、描述和刻绘之结果,体现了设计者自己的心力、判断和创造”,便具备了独创性。[3]张平认为,单字的风格进而字体的整体风格、独特风格的可识别性是判断独创性的更客观的标准。[4]李天艳在借鉴张平上述关于可识别性观点基础上认为,如果与公有领域内其他字体的单字相比,单字具有个性特征,就具有独创性;同时,若“笔画多、结构复杂,创作空间巨大,也容易与其他字体进行区别”也满足独创性要求。[5]马礼霞在其硕士论文中认为,单字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单字的“结构、个性”和“所有单字表现的统一风格”以及“单字的设计过程的独创性”。[6](https://www.daowen.com)
在否定单字独创性方面,黄武双认为,“由于受到文字传输信息这一核心实用功能的限制,计算机字体的艺术性较低,与已有字体设计相比所体现出的艺术独创性也很低,这些因素决定了计算机字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7]。刘春田“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8]。崔国斌认为,“单个不具备独创性的字形简单排列在一起,多起来之后也不会产生质变,因而不会使得字库字形整体上获得独创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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