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

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鉴定数据比较《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在民事赔偿中的地位已不合法,究其法律性质本身并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2010年,北京市各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约500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1139份。医疗纠纷的投诉占据了北京司法鉴定总投诉案件量的80%。医疗过错的认定缺乏技术标准支撑。

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

(一)鉴定数据比较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在民事赔偿中的地位已不合法,究其法律性质本身并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在鉴定方面,具体显示在法院的判决上——法院采信的鉴定文书多数为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非医疗事故意见书,具体数字缺乏官方统计数据。但以北京的鉴定数据为例,可窥见一斑。据不完全统计,《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2010年,北京市各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约500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1139份。近几年来,北京市各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约20份/每年(北京市医学会2018年为10份,2017年为9份,2016年为8份),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近年来,每年出具的医疗纠纷鉴定书均超过2000份,两者差距悬殊,变化趋势明显。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出台迄今的10余年间,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工作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相对弱势的角色。

(二)司法鉴定中的新问题

现实中,医疗损害过错的司法鉴定存在审理周期长、鉴定程序不统一、缺乏医疗过错鉴定的评判标准、因果关系尺度把握不一、鉴定专家临床专业技术能力差、同行评议力度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医患矛盾也转换成了医鉴矛盾及鉴患矛盾(医方对鉴定不满,患方也对鉴定不满)。数据显示,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20余个类别中的法医临床学的一个小分支,却成了司法鉴定投诉的主要内容,足以见得医患纠纷处理与医疗纠纷鉴定的疑难与复杂。同样以2014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务量为例,71 157例鉴定中法医临床学鉴定业务量为24 118件,其中医疗纠纷鉴定量为2000余件。医疗纠纷的投诉占据了北京司法鉴定总投诉案件量的80%。

(三)司法审判中的问题

有学者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文书中的医疗责任构成方式[5],笔者对此给予了整理,详见表1、表2。(www.daowen.com)

表1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2016年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文书(n=14 302)

表2 2016年北京市中心城区基层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n=48)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量较大,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高达80%以上,美国2005年各州法院审理医疗过失案件胜诉率仅有23%(n=2449)。我国医疗纠纷审判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泛化趋势,主要表现为大部分案例认定医疗机构存在部分责任,占比70%—80%(非“无责任”、非“完全责任”)。医疗过错的认定缺乏技术标准支撑。法院近乎完全依赖医疗鉴定机构的意见,高度依赖为70%以上,详见表3。

表3 法官依赖医疗鉴定机构的意见程度表(n=171)

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整体上胜诉率(患方)高的态势提示我们,在现阶段,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存在以“和稀泥”的方式来定分止争的现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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