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的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长经常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存在上述情形,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的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运动竞赛),造成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与学校体育相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学校生活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也会使学校的教职工感到极度的不安与困惑。理性处理事故,合理承担责任,是在不幸发生之后,社会能够做到的最及时和最有效的救助方式。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确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进入法律程序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家长经常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这种逻辑认为学生自入校之日起,其监护权就由其父母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学生的实际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成立“委托监护”关系。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承认学生或家长与学校或者教师之间成立委托监护关系。学校承担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未履行职责。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因此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23]

(二)学校在体育教学和课余体育活动的义务

从相关规定来看,学校面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我们进一步将相关义务分解如下:①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达标、正常使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完整有效性等。②警示说明义务,尤其提醒设备隐患、不宜参加运动的疾病情形等。③紧急救助的义务,在黄金时间提供第一救助的义务。④人员管理的义务,包括教师的专业能力、健康状况、操守等。⑤合理预见的义务,对于风险有足够的判断,对于技术动作和难度有准确的认识。⑥教育引导义务。

(三)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认定

1.场地设施不安全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和其他教学设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器材、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将可能承担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的体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将可能承担责任。

2.安全教育缺失、未尽说明警示义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体育示范教学和指导不准确、不到位,未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将可能承担责任。

3.不履行相应救助义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4.人员管理的义务。学校知道体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体育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伤害学生的情形,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可能承担责任。

5.合理预见的义务。合理预见的标准即不得构成“疏忽”。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教学或者体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以上情形均违反义务,学校可能承担责任。

6.未正确指导示范、未纠正错误动作或行为。体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体育课教学或者课余体育训练、竞赛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尤其是针对体育教师的专业性和体育活动的高风险性而言的。

存在上述情形,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阅读资料】

“体育事业发展概况”,载http://www.gov.cn/guoqing/2012-04/19/content_2584193.htm,2020年8月20日访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xgwj/2020/0221/310881.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xgwj/2019/0810/310880.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xgwj/2018/1108/191936.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载http://www.sport.org.cn/search/system/bmgz/2020/0320/312945.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注释】

[1]参见姚颂平主编:《体育运动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4~11页。

[2]参见《欧盟委员会体育白皮书》,陈华荣译,载肖金明、黄世席主编:《体育法评论(第一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320页。(www.daowen.com)

[3]参见邓宗琦等:“试论中国体育事业指标体系”,载《体育科学》1988年第4期。

[4]林祖明:“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关系论析”,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5]江泽民:“体育事业是群众的事业”,载《体育文史》1998年第1期。

[6]参见《中国体育百科全书》编委会编著:《中国体育百科全书》,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7]“体育事业发展概况”,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qing/2012-04/19/content_2584193.htm,2020年9月5日访问。

[8]Janwillem Soek,“Sport in National Sports Acts and Constitutions:Definition,Ratio Legis and Objectives”,Hugge: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06,3-4:34.

[9]参见花菊香:《社会政策与法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10]李丽、杨小龙:“论我国体育事业财政制度的变迁”,载《体育文化导刊》2012年第11期。

[11]闵健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载《体育科学》2005年第11期。

[12]参见陈华荣、王家宏:《体育的宪法保障—全球成文宪法体育条款的比较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4~157页。

[13]参见陈华荣:“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政策法规体系研究”,载《体育科学》2017年第4期。

[14]国家体育总局普法办公室编:《体育法规知识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15]参见颜绍泸主编:《竞技体育史》,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16]参见张厚福:《体育法理》,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5页。

[17]参见刘举科、陈华荣主编:《体育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186页。

[18]卢元镇主编:《社会体育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7~58页。

[19]参见李颖川:“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重在补短板”,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6期。

[20]参见宋剑英主编:《体育行政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82页。

[21]参见黄亚玲、郭静:“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的发展”,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年第9期。

[22]刘国永等:《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23]参见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16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