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期货市场监管:维护规章制度,保证交易信息真实

期货市场监管:维护规章制度,保证交易信息真实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为防范和降低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各国立法机构、管理部门和期货交易所都制定了一系列详细、严格的规章制度。它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及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期货市场监管:维护规章制度,保证交易信息真实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进入期货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的完整过程通常为:期货交易者(客户)委托经纪公司为代理人,在交易所内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价来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而后通过结算部门登记确认。为防范和降低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各国立法机构、管理部门和期货交易所都制定了一系列详细、严格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的财政保证,是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基本手段。期货交易手段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前者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的标准向交易所交纳,是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后者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从期货监管角度来讲,保证金制度有两个功能:一是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可以增加投机者的入市成本,抑制投机行为;二是为期货合约的覆盖提供财务担保,根据交易盈亏情况不断调整保证金,使期货交易始终处于无负债状态,降低风险。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为基础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交易。其作用包括:①可以有效地缓解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市场的冲击,给予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②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的新增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设置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③在市场出现单边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停板幅度,可以减少价格波动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④涨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交易者能够引起充分的注意并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

(三)逐日盯市制度

逐日盯市制度是指结算部门在每日闭市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适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其功能主要为:①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完整和真实的反映,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依据。②由于这一制度规定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使会员保证金账户上的负债现象不超过一天,从而能将市场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的一个相对最小的时间单位内。

(四)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市场操纵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其作用在于:①根据会员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量,以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来确定会员的交易规模。②对会员持仓量进行限制,可以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有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③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有所限制,可以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

(五)强制平仓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强制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时,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过规定的持仓限额时,或当会员或客户违反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时,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进行平仓处理的一种强制性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作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行而提供财力担保和弥补因期货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所需要的备付金制度。(www.daowen.com)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公开”原则的体现。它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及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只有这样,参与期货交易的所有交易者才能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接受真实、准确的信息,从而有助于交易者根据所获信息做出正确抉择,防止不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例12-1】国泰君安证券“砸盘”新三板

2015年12月31日下午14∶50分,为执行本部门“卖出做市股票、减少做市业务当年浮盈”的交易策略,国泰君安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造成以上股票盘尾价格大幅度波动。这其中,有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了10%,最大的一只跌幅最大达到19.93%。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案件相关人:王某宏,作为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负责人,是该业务的直接主管人员,同时具有向他人透露做市交易策略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某,场外市场部总经理,负有领导责任;李某恺,作为交易总监,负有直接责任。

案件处理: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并给予上述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分。2016年2月,国泰君安证券公告称收到了上海证券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包括限制新增做市业务3个月等处罚措施。

案件分析:本案相关责任人涉嫌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1.国泰君安构成了异常交易。国泰君安的“砸盘”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王某宏“向他人透露内部交易策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

3.国泰君安的异常交易,涉嫌操纵市场,其涉嫌以持股和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股价的正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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