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农村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5月,赵某提出离婚。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赵某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系赵某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应为赵某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某和汤某的婚后所得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某的财产。

农村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赵某与汤某于2012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赵某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某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某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2013年7月,赵某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某渐渐不能适应,开始对汤某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14年5月,赵某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某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某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的赠与,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哪些?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⑥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⑦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www.daowen.com)

婚姻法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也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赵某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系赵某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应为赵某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某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某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这12万元人民币是赵某的婚前储蓄,虽然赵某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赵某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某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某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某的财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