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修身行事:黄玉顺早期文存自咏诗

修身行事:黄玉顺早期文存自咏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兴诗成乐”,是从修身行事、安身立命方面来说的。“成”的意思则是修身成性,“成于乐”是说修身成性依赖于学乐。

修身行事:黄玉顺早期文存自咏诗

所谓“兴诗成乐”,是从修身行事、安身立命方面来说的。孔子说过:“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97]“兴”的意思是“起”,亦即感发情志;“兴于诗”是说修身要从学诗开始,亦即孔子所说的“诗可以兴”。《论语集解》引包咸注:“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立”的意思就是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即孔子所说的“三十而立”;“立于礼”是说安身立命就需要学礼。“成”的意思则是修身成性,“成于乐”是说修身成性依赖于学乐。可见文学艺术在儒学中对于人生具有何等的分量。

1.诗缘情

“诗缘情”一语,出自陆机《文赋》:“诗缘情而绮美,赋体物而流亮。”其意思是说:诗歌出自情感。这就正如荀子所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98]东汉班固也说:“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99]何休也说:“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100]刘勰认为:“风雅之兴,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此为情而造文也。”[101]诗是“为情造文”的,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唐代孔颖达说:“作诗者,所以舒心志愤懑,而卒成于歌咏”;“悦豫之志则和乐兴而颂声发,忧愁之志则哀伤起而怨刺生”。[102]所以,汉代《毛诗序》所说的“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这里的“志”和“情”是一个东西。正如孔颖达所说的:“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103]

关于诗歌音乐源于人心情感,《礼记·乐记》认为: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

一部《诗经》都是缘情、言志的,那些知名、不知名的作者,往往夫子自道,如:“夫也不良,歌以讯之”[104];“维是褊心,是以为刺”[105];“家父作诵,以究王讻”[106];“作此好歌,以极反侧”○10;“君子作歌,维以告哀”○11;等等。所以司马迁说:“《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12“贤圣”未必,“发愤”则是无疑的。

2.乐和

前面说过,儒家文化乃是“礼乐”文化,有礼和乐两个方面。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10]荀子认为:“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111]根据儒家的观念,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是:礼以别异,乐以和同。礼的作用在于确立社会系统的结构秩序,而乐的作用则在于这些结构要素之间——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和谐、亲和。正如《周礼·地官·大司徒》所说:“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所以荀子说:“乐之中和也”[112];“乐言是,其和也”[113]。“中(zhōng)”是“中(zhòng)节”的意思,也就是合乎“礼”的节度;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和”的问题。所以《中庸》提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这也就是“发乎情、止乎礼义”的意思。陈淳指出:“那恰好处,无过、不及,便是中,此‘中’即所谓‘和’也。”[114]所以,乐之和同的前提乃是礼之别异。如果无“别”,也就谈不上“和”了。

这就涉及儒家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即“和同”论。儒家主张有差别的“和”,反对无差别的“同”。孔子说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15]和而不同,也叫“和而不流”,《中庸》指出:“君子和而不流。”好好先生似的一味附和众人,便是“流”,便是“沉沦”;以不同的意见跟他人互相补充,这就是“和”。“同”是单一、单调,而“和”才是丰富、和谐,也才是美。这种思想由来已久,西周末年,史伯说过:“夫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116]差异对立方面的“和”,能使物生长丰盈;而绝对单纯的同一,则毫无意义。春秋时期,晏婴更进一步发挥了这种思想:

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无干,民无争心……先王以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若以是济水,谁能食之?[117]

晏婴这里是以调羹为例,说明和而不同的道理。(www.daowen.com)

儒家认为,“和”的意义是重大的。《礼记·乐记》认为:“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所以董仲舒说过:“德莫大于和。”[118]张载指出:“和则可大,乐则可久,天地之性,久大而已矣。”[119]可见在儒家思想中,“和”具有本体论的意义。

“和”在文学艺术上的体现,就是“乐”;反之,“乐”的社会功能就是“和”。例如音乐,“同”是单调乏味的,“和”才和谐优美。这就正如晏婴所说:

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徐疾、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120]

也正因为如此,儒家认为,“乐”还具有普遍的伦理政治意义。孟子认为:“闻其乐,而知其德。”[121]《礼记·乐记》认为:“乐者,通伦理者也。”《白虎通·礼乐》说:“乐者,所以崇和顺,比物饰节,节奏合一成文,所以和合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意也。”

3.律和声

乐之“和”是有标准的,就是“律”,这就正如人之“和”是有标准的,就是“礼”。在这个意义上,礼也是一种律。所以,“律”后来引申出一般的“规范”的意义,诸如法律纪律、诗词格律、规律等。

所谓“律”,本来是指古代乐器的一种校音器,最初是用不同长短的竹管均衡地排列而成的,能发出不同的标准音。律是调音的标准。最初是所谓“六律”,后来则是“十二律”(阳律六律,阴律六吕)。关于音律的发明,《吕氏春秋·古乐》记载:“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懈溪之谷……次制十二简,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这种记载当然未必可靠,但它表明最初的律吕是用竹做的则是事实。

关于“律”,《说文解字》解释说:“律,均布也。从彳,聿声”;“彳,小步也。”这就是说,律是一种均匀的分布,就像人的步伐一样有均衡匀称的节律。显然,这种均匀分布本身就是一种“和”,是建立在“异”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律是在差异基础上的和谐的象征。这也就是“乐以和同”的根据所在。

所谓“律和声”,是说音乐的声响要靠“律”来“和”;假如只是不同的声响凑合起来,却不合律,那就不会和谐,也就不是音乐。所以,“和”的效果由两个因素造成:“别”“律”。两者缺一不可。有别无律,那是杂乱的异而不和;有律无别,那是单调的同而不和。既有别,又有律,才是异而不乱,和而不同。这显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例如社会群体的人际关系,既需要礼以别异,也需要乐以和同,否则不是动乱纷扰,就是单调沉闷。所以社会既需要礼,也需要乐。唯其如此,儒家才会特别重视“礼”“乐”的配合,从而形成“礼乐文化”。

审美活动例如文学创作,也是要追求“和”的,因而也需要“律”。此所谓“律”,就是文学创作的规律、规范。在中国文学中,最明显的是诗词格律,严格讲究用韵、平仄、对仗、粘联等。其实其他任何体裁的文学创作,都是有它的规范的。这些规范有的是人为制定的,有的是自然形成的,然而无论如何,它们都是必须遵守的规范。俗话所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意思。文学创作如果没有这种“律”的规范,也就没有文学作品的“和”的美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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