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伦理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伦理规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规范,以及相关学术观点,本书认为法律职业人员具有五项共同的职业伦理,包括维护法治、追求正义、保持独立、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因此,作为法治的实施者与推动者,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以维护法治为共同的职业目标和伦理要求。严格地遵守法律、公正地适用与执行法律,以发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共同伦理规范

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规范,以及相关学术观点,本书认为法律职业人员具有五项共同的职业伦理,包括维护法治、追求正义、保持独立、勤勉尽责和廉洁自律

(一)维护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谈及法治问题时曾指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5]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应当确立建设法治中国“两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第二步,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在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同时,全面建成法治中国。[6]

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一种关于国家治理的政治伦理理想。《布莱克法律词典》就指出:“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关于法治最经典的表述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前半句可以被概括为“法律至上”,后半句可以被概括为“良法之治”。[7]

除立法工作者以外,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基本都围绕着适用法律而进行,是推动“法律获得普遍服从”以实现“法律至上”的关键力量,而为立法者行使立法权发挥辅助职能的立法工作者,则可以被视为促进实现“良法之治”的重要力量。因此,作为法治的实施者与推动者,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以维护法治为共同的职业目标和伦理要求。

维护法治的要求体现在诸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5条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外,监察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也应当以维护法治为目标,严格遵守和践行法律。

(二)追求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司法体制改革时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8]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但正义是一个统辖式的概念,包含了狭义上的正义(平等和人权)、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这三者构成了法的基本价值。[9]

首先,正义意味着平等,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正义的原型。分配正义指的是“同样的事物同等对待,不同的事物不同对待”。这意味着平等并非指对所有人和所有情形都平等对待,而只是对待标准的平等,依照不同的人和不同情形不同对待,不是绝对平等,而是比例性的平等对待。其次,正义意味着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之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具有普适性,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普遍标准。再次,正义包含着合目的性。任何法律都蕴含着合目的性考量。除了保障平等和最低限度的人权,法还必然要服务于公共福祉。不同的价值体系对于公共福祉的理解有所不同——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以个人人格价值为最高利益,将公共福祉理解为所有人或尽可能多之个人的福祉;超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以总体人格价值为最高利益,将公共福祉理解为多数人的福祉;超人格主义的价值体系以总体人格价值为最高利益,将公共福祉理解为大众的福祉。最后,正义要求法的安定性。因为合目的性的三种体系既互相促进,又互相竞争,没有一种价值体系可以绝对地优先于其他价值体系,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权威来确定执行何种价值体系。法的权威性则在于法的实证化,并实现法的安定性。[10]

法律职业人员的理想在于建立符合正义概念的良好秩序的社会。[11]因此,法律职业人员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同时也是正义的追求者。严格地遵守法律、公正地适用与执行法律,以发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

追求正义的伦理要求体现在诸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公正、恪守诚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类似地,监察官从事监察工作、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等也应当采用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以尽可能实现公平正义,体现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www.daowen.com)

(三)保持独立

保持独立意味着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观念和行为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意大利的法学家M.卡佩莱蒂教授指出:“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私地解决争端。”[12]独立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工作中,就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而言,保持独立对于维护法治、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的达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保持独立的伦理要求直接体现在部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9条规定:“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5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处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保持独立的伦理要求还体现在其他法律或者法律职业本身的性质中。如《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监察权行使主体的监察官在从事监督、调查和处分工作时,也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受不当因素的干扰。就律师而言,虽然根据党派性理论,律师一旦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就必须“党派性”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福祉,但是律师的职业责任本身是多重的——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承担共同体意义上的法律义务。[13]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此外,公证员、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基于自身职业的中立性、客观性,也适用保持独立的伦理要求。

(四)勤勉尽责

勤勉尽责意味着法律职业人员要忠实地对待工作,在执业过程中充分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恪尽职守,高效准确地完成工作。法律职业人员勤勉尽责地从事法律工作,是提高立法、司法与执法效率、维护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诸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规定了勤勉尽责的伦理要求。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28条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就监察官、仲裁员、立法工作者等其他法律职责人员而言,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也属其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

(五)廉洁自律

楚辞·招魂》有言:“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沬。”东汉学者王逸注曰:“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洁”一词意指,不收受他人的钱物,不玷污自己的人格。自律则指自我约束、自我要求。廉洁自律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廉洁的作风,严格要求自己,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在职业活动中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纪律规范的行为。

“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14]廉洁自律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的普遍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部分以“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为主题就公证员职业伦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2条规定:“仲裁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监察法》第56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此外,立法工作者和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树立廉洁意识,洁身自好,奉公守法,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从而强化法律的威信,最终服务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