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应当采取适度的原则。该规定明确了专家证人的资格、职责、权利、作证形式等内容。但是,专家证人真正进入诉讼程序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中国的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应当采取适度的原则。对具有专门知识或专业技术和经验的,能够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能够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人,都可以被聘请为专家证人,其原因有三。第一,专家证人资质的高低与其收费是相关的,有的当事人财力雄厚,可以聘请资质高或者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而有的当事人财力比较单薄,可能聘请不起行业内的专家,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并不少见。如果超越国情,硬性规定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一方面,有些人可能还不够称为专家,但若不同意其出庭,则有违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符合专家资格的专家证人,并不一定能解决诉讼中千变万化的证据真实性问题。

第二,聘请专家证人是为了解决专门性问题,因此不应局限于专家证人取得知识的途径,而应更多关注该专家证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只要该专家证人能够解释说明相关专门性问题,其是否具有高学历、高文凭等并非主要考察因素。当然,这种开放式的专家证人选任模式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专家证人水平参差不齐,影响法庭兼听则明;当事人恶意利用专家证人来干扰诉讼等情况,因此,需要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庭前审查工作。

第三,专家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缺陷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放任具备相关经验或技能的人员都成为专家,则容易出现当事人为胜诉而恶意干扰诉讼的现象,给法官造成认定事实的困难,双方专家的能力差异也会影响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中国的专家证人必须以具备案件所涉及的某一领域或行业的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拥有一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研究成果等的专业人员为主。2012年4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对全省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做了规范。该规定明确了专家证人的资格、职责、权利、作证形式等内容。专家证人是指接受当事人一方委托,以证人的身份,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质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该规定明确,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与涉诉案件领域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门知识、技能或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该规定强调,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或参加质证,作证时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伪证,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其证言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鉴定人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我国法律规定的鉴定人是必须隶属于某一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并以单位的名义和自己的签名盖章对外做出鉴定意见。虽然这一做法的初衷是确保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可靠性,但也导致了当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混乱局面。2018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强调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独立完成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依法依规严格全面追责。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刑事、民事、行政、行业和纪律责任,不得以承担一种责任为由免予追究依法依规应当追究的其他责任。对事业编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违反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政纪责任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责建议。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鉴定人涉嫌违反党纪的,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追究其党纪责任。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分别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依法依规保障执业权利。依法保障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定活动,非因规定事由、非经规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执业的行为不受追究。(www.daowen.com)

上海市《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活动有序进行,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示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进行质证。但是,专家证人真正进入诉讼程序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应向法院提供人员名单,并附有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人数不得超过两人。鉴定意见有多种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控辩双方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专家提供意见的专门性问题、拟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的学历、学位、职称、学术成果、科研成果(包括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以便人民法院审查该专家是否具有担任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法院收到对专家证人的出庭申请后,应当就其出庭的必要性和是否具有专门知识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出庭。

第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出庭且确有专门知识的,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

法院对专家证人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初步审查。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几点要素:一是该专家证人是否具备相关技术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二是专家证人是否具备充分表明自己的观点及形成该观点的具体原因的能力;三是专家证人的诚信度,有无重大的违法违纪记录,在以往的诉讼案件中,有无作为专家证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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