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升司法公正:党政干预与法律语言的作用

提升司法公正:党政干预与法律语言的作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最后,党政领导人对司法的干预、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不足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马提拉在其 《比较法律语言学》 中把法律语言看作是一门专门用途的语言,并认为法律语言具有实现公正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语言艺术让语言的工具性更好地体现出来,是一种 “锦上添花”。

提升司法公正:党政干预与法律语言的作用

“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63]法学通说认为,公正是指公平、正义、平等,它是法官和执法者所应具有的品质,要求平等地对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司法与公正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执法活动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只有做到公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64]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制度追求的第一目标,其来源也有不同进路,可以从中国传统、西方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三个方面来认识司法公正这一概念的来源及内涵。[65]

吴英姿对我国当前司法公正的现状做了评估,给出的初步结论是:(1)司法独立性不足。首先,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独立性不强,无法完全摆脱某些个人或党政机关的干预,不能避免受领导和上级法院意志的影响。其次,法官的职业角色分化不足,与公务员区别不大。再次,司法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较强。最后,党政领导人对司法的干预、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不足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2)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尚可。(3)司法的程序公正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第一,诉讼程序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不明显。第二,法院对当事人的参与权、程序异议权的保障不足。第三,程序规则设置和发展方向有明显的审判权本位色彩。(4)检察官律师和其他人在对司法公正评价的许多方面与法官存在差异,有的差异非常大,有的观点甚至完全相反。[66]

当前,中国的司法何以不公?司法不公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从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可以推定,对司法机构的不满意程度、对司法公正问题的质疑越来越加强了。其理由可能是,首先最容易为人所瞩目的,恐怕是权力腐败现象在司法界的频频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在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下,社会对司法有了异常高度的期待,“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理由是,民众对合法程序产生的特定司法结果而生的信任危机[67]

王利明认为,程序公正的价值主要表现在:(1)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2)实体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3)公正的程序可以有效地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4)程序的公正是使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础。要实现程序一般公正,立法者在制订程序规范时,必然要尽量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二是承认法官的司法权威地位。[68]程序一般公正实现的途径包括:(1)程序公正标准的提出;(2)法官中立原则;(3)当事人平等原则;(4)程序参与原则;(5)程序公开原则;(6)程序维持原则。[69]

司法公正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第一,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司法维护自身信誉和获得社会尊重认同的关键;第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很重要内涵;第三,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为法治提供了实现的基本条件;第四,司法公正是提升法律执政能力、巩固法律执政的合法地位的保障。[70]我们知道,司法公正是对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要求和评价。从这个意义讲,司法公正与法官形象似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由于司法公正性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因此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形象便与司法公正有了直接的联系。[71](www.daowen.com)

法律语言具有两重性,它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载体,又是司法公正的牢房。从静态上看,法律语言是记录和反映司法公正的载体,从动态上看,它可以推进和传播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就有必要优化法律语言,并且可以采取诸多举措。[72]司法和语言之间的关系在此建立起来,法官的语言使用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马提拉在其 《比较法律语言学》 中把法律语言看作是一门专门用途的语言,并认为法律语言具有实现公正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功能。[73]马提拉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和法律秩序具有紧密联系,是法律秩序使得以口头或书面表达的文件获得了言语行为的意义,这样就将权力义务和字词文件联系在了一起,通过言语行为,立法者通过了法律规则,法官作出了判决。不但如此,各种格式文件都是言语行为的确认,法律的确定性预设了言语行为的存在可以通过值得信任的方式得到证明,许多文件都需要有固定的格式和文字表述。同样,法律要获得权威,就需要所有公民都能遵守。法官作出判决的同时,不仅是想让嫌疑人或当事人走上正确的轨道,而且试图防止当事人或者嫌疑人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律权威要求所有公民能够理解和记住法律规则,也要求通过制裁手段让公民能够遵守法律。这不仅要求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更要求司法活动具有确定性。作为法官,实施权力的任务非常艰巨,如果出现疏忽甚至是违法,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判决结果不仅会改变生命的进程,而且会对法律权威造成巨大损失。

语言可以看成是一种工具和载体,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具有艺术性的存在。武建敏、卢拥军将审判活动看作是一门艺术,司法审判中需要贯穿一种真善美的情结,所谓真,就是案件之真、真诚之真,而影响案件真相的各种因素不少,包括权力、人情和商品拜物教等,都应在最大程度上加以排除;所谓善,就是道德运用、利益平衡和公共政策或理念;所谓美,就是和谐之美、个性之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语言艺术让语言的工具性更好地体现出来,是一种 “锦上添花”。[74]将语言仅仅看作是一种艺术性存在,看作是一种 “包装”,而不是 “产品”本身,这种观点和言语行为理论的观点存在本质差异。

我们经常把一名优秀的法官称为 “人民的好法官”。但是,卢勤忠对 “人民的好法官” 荣衔的名称提出了质疑。[75]他认为,这样的称谓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首先,在法官前加一个 “好” 字,言下之意,其他未评上者,都不够达到好的标准。其次,在 “好法官” 前再加上 “人民” 二字,就更值得商榷了。一是它是否意味着,该法官只是人民的好法官,不是其他什么人的好法官;二是它是否意味着,该法官对人民而言是好法官,对敌人就不适用了,或者说,对敌人无须讲好与不好了。人民的好法官之称谓是阶级斗争尖锐激烈年代政治观念的反映,人民的好法官评选活动是一种运动式热潮。我们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

公正问题既然具有非常繁杂的文献加以论述,且和本书内容的直接相关性不大,因此笔者不再泼墨。现从三个方面阐述语言公正的内涵。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事理明晰、开诚布公、普遍接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