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5年宪法改革法第三章详细规定法官惩戒机制及适用规则》

《2005年宪法改革法第三章详细规定法官惩戒机制及适用规则》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 年《宪法改革法》 第三章详细载有关于法官惩戒机制的规定,包括纪律处分权、惩戒机构、申请程序、调查程序以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特殊适用规则等内容。应由大法官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共同决定一名司法职务人员是否构成不当行为,如果是,则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提供独立的“二级调查” 职能,审查一级调查机构采取的措施。

《2005年宪法改革法第三章详细规定法官惩戒机制及适用规则》

个人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法官的不当行为,相关机构经过调查作出决定,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负责“一级调查”,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则是“二级调查” 机构,调查有关一级机构对被调查司法人员的投诉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司法任命程序的投诉。

2005 年《宪法改革法》 第三章详细载有关于法官惩戒机制的规定,包括纪律处分权、惩戒机构、申请程序、调查程序以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特殊适用规则等内容。

(一)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设立于2006 年4 月3 日,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由15 名工作人员组成,辅助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共同负责司法纪律,根据2014 年《司法纪律规则》 (Judicial Discipline Regulations 2014)和补充规则来开展工作。其法定职权范围是处理对不当行为的投诉,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投诉将被驳回。不当行为意味着是法官的个人行为,例如发表种族主义言论,不适当地使用社交媒体,滥用司法地位谋取私利或在法庭上睡着等。因此,不接受对法官的决定或法官如何处理案件的投诉,如果认为法官处理听证会或法官裁决的方式是不公平的,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的作用是支持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共同承担司法纪律的法定责任。它是一个咨询机构,就纪律事宜向大法官及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提供意见,但无权裁定司法职务人员犯有不当行为或实施纪律制裁。应由大法官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共同决定一名司法职务人员是否构成不当行为,如果是,则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根据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官方网站发布的《2017—2018 年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2017-2018)[14],2017 年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共收到2147 起投诉,比前一年略有增加,其中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或其代表在具体案件中对39 起调查共同决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二)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www.daowen.com)

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司法部和司法机关的机构,由8 人组成[15],包括设在伦敦的监察员。其目的是对申诉进行调查,以确保司法任命申请和处理司法行为投诉的程序得到正确和一致的适用,并按照其公布的程序,迅速、公平地处理申诉。它不仅调查处理有关司法任命程序的投诉,还处理涉及司法纪律或行为的投诉。

2005 年《宪法改革法》 规定了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的作用。现任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的是保罗·克纳汉(Paul Kernaghan),他是在公开竞选后当选的,并于2016 年1 月根据大法官的建议由女王陛下任命,任期从2016 年1月26 日起为期5 年。

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提供独立的“二级调查” 职能,审查一级调查机构采取的措施(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和司法任命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调查” )。

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领导一个小型的工作者小组研究和查明这些案件中的问题,大多数人在提交最后报告和建议之前先考虑程序和事实问题。申诉者没有权利就监察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些决定最终要经过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的批准。

表5-1 2006—2017 年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员收到的总投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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