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主要非政府组织

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主要非政府组织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其成员包括各国政府,但一般依然将其视为非政府组织。IUCN旨在影响、鼓励及协助全球各地的社会,保护其自然的完整性与多样性,并确保在使用自然资源上的公平性,及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联盟在促进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完善方面所起的先锋作用已使其在推动《公约》在各国乃至全球的实施中成为重要角色。

生物多样性领域的主要非政府组织

(一)世界自然保护同盟[31]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常简称为IUCN,是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的缩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从事自然保护的国际组织。该联盟于1948年在瑞士格兰德(Gland)成立。IUCN是个独特的世界性联盟,由全球83个国家、120个政府组织、超过800个非政府组织、来自181多个国家的10 000多个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专家及科学家组成。尽管其成员包括各国政府,但一般依然将其视为非政府组织。IUCN旨在影响、鼓励及协助全球各地的社会,保护其自然的完整性与多样性,并确保在使用自然资源上的公平性,及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

由IUCN全体成员参加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是联盟的最高层管理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以前称“全会”,General Assembly)制定整个联盟的政策,通过联盟的工作计划,并选举联盟主席以及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由联盟主席、司库、选举出的24位地区理事、6个专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增选的5位理事组成。理事会指导秘书处贯彻落实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通过的各项政策和规划,并且在大会休会期间代表联盟全体成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理事会。

IUCN下分别有物种存续委员会(Species Survival Commission,SSC)、世界保护地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WCPA)、环境法委员会(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Law,CEL)、教育与宣传委员会(Commission on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CEC)、环境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CEESP)以及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Ecosystem Management,CEM)等6个委员会,由10 000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义务专家组成,负责评估世界自然资源,在IUCN制定保育措施时提供咨询服务。

IUCN秘书处为联盟全体成员服务,并负责贯彻落实联盟的各项政策和项目。总部设在瑞士并在一些国家有派出机构。

图3-1 IUCN政策及项目的制订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IUCN就已积极从事环境法律方面的工作,协助起草了许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环境立法框架。联盟设在德国波恩的环境法律中心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环境法律及政策的数据库之一。自1980年开始,IUCN已帮助50多个政府及其他机构制定了保护策略作为决策与规划的综合途径。如今联盟正在为实施这些策略建立地区工作网。从20世纪90年代起IUCN的工作更多地转向社会政策方面。在IUCN开展的工作中,总是把人类的利益考虑在内,即在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IUCN在自然保护的传统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如:(1)拯救濒危动植物种;(2)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地;(3)评估物种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帮助其恢复。联盟在促进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完善方面所起的先锋作用已使其在推动《公约》在各国乃至全球的实施中成为重要角色。

(二)世界自然基金[32]

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WWF),成立于1961年9月11日,标志是一只大熊猫。它是在全球享有盛誉的、最大的独立性非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之一,在全世界拥有将近500万支持者和一个在90多个国家活跃着的网络。世界自然基金会最终目标是制止并最终扭转地球自然环境的加速恶化,并帮助创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未来。

在世界自然基金会创始阶段的一位重要人物是英国著名的生物学家朱安利·赫胥黎。他曾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任总干事,也曾帮助建立了一个以科学研究为主的自然保护机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他在《观察家》报上发表了三篇文章,引起了轰动。在此背景下,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und)在1961年9月11日正式作为慈善团体登记注册。1986年,世界自然基金会认识到它原有的名称“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已无法再反映该组织的活动范围。于是该组织将名称改为现在的“世界自然基金会”以表示其活动范围的扩大。目前,只有美国和加拿大的分支机构仍然沿用旧名。

世界自然基金会曾邀请世界五大宗教的领袖聚首,之后,宗教领袖们宣布自然保护是他们各自信仰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世界自然基金会是一个各国政府愿意与之合作的民间团体,这个组织在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中所施加的影响和力量分寸恰当。1985年,该组织促使国际社会延缓捕鲸行动,并争取在南极洲为鲸鱼建立一个海洋保护区域。世界自然基金会与各国政府的和善关系使其能够开展“债务换自然”的交易。在此交易中,许多国家的债务款项被转而用来作为该国自然保护活动的资金。

从1990年开始,世界自然基金会重新制定了战略计划。扩大之后的战略重申了世界自然基金会自然保护的主题,并将组织的工作归划为三个独立的部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促进对自然资源和持续发展利用的观念以及减少浪费性消费和污染。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立法方面,世界自然基金会对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的有效实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此外,世界自然基金会还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委托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起草了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全球野生生物资源的保护进程。

1980年,世界自然基金会正式来到中国,1996年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此后陆续建立了7个项目办公室和上海分办事处;发展至今,共拥有70多名员工,开展了包括物种、森林、淡水、能源气候变化环境教育和野生生物贸易等在内的多方面的工作。

(三)绿色和平组织[33]

绿色和平(Greenpeace)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以环保工作为主要内容,总部位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绿色和平于1971年成立于加拿大,捐款的人数已经累积到280万,在全球41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它开始时以使用非暴力方式阻止大气和地下核试验以及公海捕鲸著称,后来转为关注其他的环境问题,包括水底拖网捕鱼、全球变暖和基因工程。现在的绿色和平也有反捕鲸和反捕杀海豹的活动。

绿色和平的使命是:“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及持续性发展,并以行动作出积极的改变。”不论科研或科技发明,都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解决办法。对于有违以上原则的行为,绿色和平都会尽力阻止。

绿色和平与其他环保组织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声明坚持“中立性”。为确保本身的中立性,绿色和平坚决拒绝任何企业及政府的捐助。亦因为这个原因,绿色和平能够对各国及大型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严加指摘。

绿色和平组织当前关注许多环境问题,焦点主要集中于阻止全球变暖以及保持世界海洋和原始森林生物多样性。除了常规的环境组织的方法(例如政治游说和参加国际会议),绿色和平有其自己的方法进行非暴力的直接行动。

绿色和平(中国)于1997年在香港成立,并在北京和广州成立联络处。与世界各地的绿色和平一样,绿色和平(中国)对我国国内以及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所受到的严峻威胁极度关注。他们提倡对中国环境问题采取开明和公开的讨论,以研究、游说工作及外交手法以达到目标的同时,亦以高调、非暴力直接行动来引起及提升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四)国际地球之友[34]

1971年,来自法国、瑞典、英国和美国的四个组织成立了国际地球之友(Friend of Earth International)组织,经过26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基层环境网络,它在70多个国家拥有成员组织,并拥有5000多个地方活动团体。

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的公众教育及大型宣传活动,促进环境保护、环境恢复和对环境及地球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鼓励国际性公民行动,改善会导致环境恶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着重以积极预防的方法来替代破坏性的制度。

(五)TRAFFIC组织[35]

野生生物贸易监测网络(TRAFFIC),又称野生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创建于1976年,是由世界自然基金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合作支持成立的野生生物贸易研究项目,其目标是确保野生生物贸易不会对自然环境构成威胁。

TRAFFIC总部在英国,全球共设立了21个办公室,形成一个全球性工作网络,是全球最具规模的野生生物贸易监测组织。TRAFFIC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协助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开展工作。在这方面,TRAFFIC已积累了近30年的经验。

1996年,东亚野生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TRAFFIC East Asia)开始在中国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在WWF办公室设立中国项目,即东亚野生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TRAFFIC East Asia-China Programme)。

东亚野生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在中国的项目力求以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为切入点,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医学界、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使药用动植物的使用逐渐找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又有效地遏制非法的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贸易。

【注释】

[1]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urhood,Oxford University Press,UK,1995,pp.2~4.

[2]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www.daowen.com)

[3]John Copeland Nagle,J.B Ruhl,The Law of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Management(2nd ed),Foundation Press,New York,2006,p.65.

[4]“国家林业局,APP在华破坏生态”,载http://mnc.people.com.cn/GB/5569936.html,访问日期:2007年7月22日。

[5]朱素梅:“全球环保领域中的跨国公司及其环境外交”,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5期。

[6][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页;[韩]柳炳华:《国际法》,马呈元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1页以下;等等。

[7]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7页;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6~89页;等等。

[8][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9]关于公民申诉制度,详见秦天宝:“北美自由贸易区关于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武汉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

[10]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7页。

[11]饶戈平:“试论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关系”,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1200,访问日期:2001年10月20日。

[12]余敏友:“二十世纪的国际组织研究与国际组织法学”,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

[13]王曦编:《国际环境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14]Alexander Timoshenko,“Ecological Security:Response to Global Challenges”,in Edith B.Weiss(ed.),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Tokyo,1992,Ch.13.

[15]Christopher K.Penny,“Greening the Security Council:Climate Change as an Emerging‘Threat to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in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Human Security and Climate Change,Holmen Fjord Hotel,Asker,pp.21~23,June 2005.

[16]UNSC Res.687,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2981st meeting,on 3 April 1991.

[17]UN News and Media Division,“Security Council Holds First-Ever Debate on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Security Council 5663rd Meeting,SC/9000,April 17,2007.

[18]详见www.oecd.org/agriculture/crp,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9日。

[19]详见秦天宝:“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与实践”,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1期;李仁真、秦天宝、李勋:《WTO与环境保护》,湖南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

[20]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21]Panel Report on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R,circulated on 15 May 1998.

[22]A European Community Biodiversity Strategy,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M(98)42 final,04.02.1998.

[23]安第斯共同体的立法机构。

[24]共同制度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法律要求。

[25]详见http://www.sprep.org,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5日。

[26]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0/28/content_610510.htm,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8日。

[27]Ramsar Convention Secretariat,The Ramsar Convention Manual:A Guide to 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Ramsar,Iran,1971,4th edition,2006,pp.33~36.

[28]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第7届缔约国大会上,正式确认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雀鸟联盟(BirdLife International)、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湿地国际(Wetland International)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29]Brendan Mackey,“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IUCN,the Earth Charter,and Global Goverance”,i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aw&Livelihoods—Bridging the North—South Divide,Michael I,Jeffery.Jeremy Firestone.Karen Bubna—Litic(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2008,pp.43~48.

[30][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149页。

[31]http://www.iucn.org/en/about,访问日期:2007年7月21日。

[32]http://www.panda.org,访问日期:2007年7月21日。

[33]http://www.greenpeace.org,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8日。

[34]http://www.foei.org,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9日。

[35]http;//www.traffic.org,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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