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决狱平语义的历史迁延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决狱平语义的历史迁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自平帝始到东汉中期,“决狱平”这个理念已经脱离了贵狱吏和文法吏冤酷于狱事而超擢的历史语境。“决狱平”通过倡导一种贵狱平司法理念,而重建贵贱不愆的差序格局,其历史使命于东汉中期已经基本完成了。“决狱平”一语渐类于当代的“案结事了”。对“决狱平”所指司法事务的迁延,首先可查历代《天文志》对星象观测的评说。观测天文的判说,可推知“决狱平”的语义,是指具狱确当,还是用法持平。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司法文明:决狱平语义的历史迁延

路温舒上疏,认为贵狱吏是“秦有十失,今有一存”的弊政,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因“决狱”、“用法”两分,决狱事务官员不涉及,而决定具狱的是下层属吏,所侵辱者,不乏高官。例如,著名的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41],何敞六世祖“比干,字少卿……为汝阴县狱吏决曹掾”[42]东汉郭躬之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43]。这都是州郡所自辟的属吏,文法吏之流。但是从汉平帝开始,这种属吏来源与构成情况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汉平帝元始二年诏“冬,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44]西汉时期的中二千石,除中央重卿约11人外,还包括一些年资深、有声望的郡太守,[45]因此这项察举之制,每年除署到郡决曹或廷尉平的人,应在二三十人左右;积以数年,则是一支颇具威势的力量。根据《文献通考·选举考》的统计,两汉的57位廷尉中,《汉书》有传者11人,其中6人就是掾吏出身;而东汉廷尉22人,有17人缘于“明习法律”,来自世传律学的“家室衣冠”家族。[46]

平帝诏令颁行的同时, “春秋决狱”之风盛行,断狱须引儒家经义为要务。除了刑狱之外,政务决策、军务对策,甚至太子立废,朝议都引《春秋》经为据,而论举措归依。[47]例如,大鸿胪依《春秋》 “诛君之子不宜立”之义,谏止窦太后立梁王为太子。这一风流所披,察举选举中用试以儒家经典的方式取士,“不能通一艺”者,无进身之途;甚至已任吏掾者也予罢职免事。[48]为此,西汉哀平之后,“一府员吏,儒生什九”,“簿书之吏,什置一二”。[49]仅仅是人事考核,还堪将就,更有甚者,确定的案情一旦经《春秋》之义解释,罪轻罪重就丧失了判罪的凭准,罪死的案件,动辄免为无罪。[50]这从根本上打击了狱吏在决狱具狱事项中,故为深文广纳而求擢升的欲念。案情的法律后果成为狱吏们所不可逆料之事,决狱冤酷于个人升职的作用就大为下降了,以决狱尚平来纠正秦代弊政“贵狱吏”的急迫性也开始大为缓解。

还须看到的是,尚书机构在中央的扩展和吏、曹、掾在地方自辟属吏中的变迁,都越来越不利于狱吏沿循故为深文以谋擢升的路径。秦设尚书不设郎,仅四尚书足以敷用。[51]西汉承尚书台之制,初为四曹六郎,有左右仆射。[52]至东汉时,尚书台机构及其权力急速扩展,分设有六曹三十六郎,其中二千石曹、中都官曹,都负有监督审判的职责,分管地方与中央的重罪案件核查,狱吏不易获荣宠;而且“尚书职在机衡,宫禁严密,私曲之意,差不得通,偏党之恩,或无所用。选举之任,不如还在机密”[53]。为狱吏而通“机”、“衡”要枢,以获“纳听下言而谓上”的机遇,在读经之势滔滔而来的时候,显见是不恰时宜的。那些领录尚书事的郎顗、李固、刘茂、张俊等,都是饱读经书之人。[54]这对狱吏擅冤酷而言,只能是怨望兴叹。相对中央尚书台的膨胀而言,东汉郡辟各吏、曹的职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功曹成为领管其他曹的最为权重者,《晋书》曾记刘毅居阳平,被逼为功曹,“月余沙汰郡吏百余人,三魏称焉。为之语曰,但闻刘功曹,不闻杜府君”[55]。功曹因其无所不领管,当然也涉及刑狱事。《后汉书·王畅传》记:“拜南阳太守……功曹张敞奏记谏”,“更崇宽政,慎刑简罚,教化遂行”。[56]“杜畿……年二十四为郡功曹。郡县内系囚数百。畿亲临狱,裁其轻重,尽决,遣之”。[57]功曹率事贼曹、决曹事务,径直遣囚尚未遑及于论法官员者,决曹掾直接现功业的机会,因其地位等而下之,就更加微茫了。

可以说,自平帝始到东汉中期, “决狱平”这个理念已经脱离了贵狱吏和文法吏冤酷于狱事而超擢的历史语境。决狱权事的地位,一衰衰于儒术“以经术润饰吏事”[58],次衰衰于“一府员吏,儒生什九”,再衰衰于功曹兴而决曹萎。“决狱平”通过倡导一种贵狱平司法理念,而重建贵贱不愆的差序格局,其历史使命于东汉中期已经基本完成了。但是,由于决狱平的理念汲取于儒学恤刑观,关涉酷刑亡国的经验论,倡导“决狱平”在历代政治中仍具有其价值意义,所以也为士大夫主流所一直坚持。只不过在魏晋之后,决狱平、断狱平、折狱中、用法持平等用语在含义上逐渐趋同,基本含义是运用法律持平得中,而且致刑者诚服所判,已离却具狱确当之原本语义。“决狱平”一语渐类于当代的“案结事了”。

对“决狱平”所指司法事务的迁延,首先可查历代《天文志》对星象观测的评说。不同朝代如若狱事冤酷,所对应的星分是有所不同的。观测天文的判说,可推知“决狱平”的语义,是指具狱确当,还是用法持平。汉代“正义昴七星为髦头,胡星,亦为狱事。明,天下狱讼平;暗为刑罚滥。六星明与大星等,大水且至,其兵大起;摇动若跳跃者,胡兵大起;一星不见,皆兵之忧也”。[59]此时朝廷认为兵刑一体,星暗非刑滥则为兵事,这正是廷尉一职兵刑一体的天象对应。《晋书·天文志》则说:“紫宫垣十五星,其西蕃七,东蕃八,在北斗北。……宫门左星内二星曰大理,主平刑断狱也。……昴七星,天之耳目也,主西方,主狱事。……昴明,则天下牢狱平。”[60]此时,昴七星“又为旄头,胡星也”[61],此星象仍然主狱事,同时主胡事。昴星旄头明,则牢狱平。但是,在昴星旄头之外, 《天文志》又增加了紫宫垣十五星,其中二星主平刑断狱。这不仅可以看到世间狱成与用法两分,还可以看到平刑断狱的宫门内星,已列入紫宫垣属,且不混于胡事。紫宫垣属星,星分帝王家所有朝政,在东方苍龙的位置,其地位显贵于西方昴属。

至于宋代星象观再变,对紫宫垣十五星的分析越来越明晰,而西方昴七星宿则变称为七公七星。如果其中主狱事的星“戾,则狱多囚”,并不说冤酷,也不指狱滥。“大理二星,在宫门左,一云在尚书前,主平刑断狱。明,则刑宪平;不明,则狱有冤酷。……守之,则刑狱冤滞,或刑官有黜。彗犯,狱官忧;流星,占同。云气入,黄白,为赦;黑,法官黜。”[62]“平星二星,在库楼北,角南,主平天下法狱,廷尉之象。正,则狱讼平;月晕,狱官忧。”[63]“昴宿七星,天之耳目也,主西方及狱事。又为旄头,北星也,又主丧。昴、毕间为天街,天子出,旄头、毕以前驱,此其义也。”[64]自宋之后,大理二星与昴宿七星,其观星测星的判词无大变化。但就“平刑断狱”与“牢狱平”的关联而言,角宿大理二星,在东方苍龙属,是帝王紫宫垣主政的星象,其被观测到的星变,意义显然高过昴宿的旄头。昴宿星虽然也分主牢狱平,但是并不分主狱有冤酷(其事属大理二星之左星),也不主“刑宪平”(其事属大理二星之右星),单指天下狱囚的人数,超过了常理应有的比例,因此所积累的戾气可破坏天地间的祥和之气,因而不利于帝业。(www.daowen.com)

其次,从上计考课来看,对于有决狱平声望和政绩的官员,历代朝廷都有相应的奖励升迁机制。例如,明洪武九年星变,叶伯巨上书言其事,提出建议:“明诏天下,修举‘八议’之法,严禁深刻之吏。断狱平允者超迁之,残酷裒敛者罢黜之。”若此,则“兆民自安,天变自消矣”。[65]

在这套评价升迁机制影响下,历代因决狱平而得到升迁,甚至攀至高位者不乏其例,如后汉“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位司徒”。[66]又如,《宋史》卷296《杨徽之传附杨澈传》:“知州张全操多不法,澈鞫狱平允,无所阿畏。太祖知其名,召试禁中,改著作佐郎,出知渠州。”又,冷应澂“调静江府司录参军,治狱平恕,转运使范应铃列荐于朝”。[67]对此不再一一列举。可以说,“断狱平允者超迁”,其主要意义还不是狱事决平,而是指案件判决结果公允。其中虽必有事实认定恰当,但也同时综括用法仁恕宽平,而且与狱吏贵与不贵无涉,称平者均为命官。

再次,经过魏晋而至唐宋,折案用法及其中的幽圄狱事,在执法者以德付天命的排序中,究竟有什么价值地位,渐次形成了固定的评说。在这种被称为“四德”的价值顺序中,决狱平只是一个基础条件,列于四德之末。北宋《劝慎刑文、箴》碑说: “听讼折狱,至于评刑,次第之间必具四德。公清首之,先正自心,勿为势利所迁,一也;明察次之,究其事始,勿至变乱成惑,二也;仁恕又次之,既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三也;平允又次之。狱具取决,无庸上下,相殴以刻为明,四也。”[68]可见狱具取决,仍反对相悖反,且毋庸以刻为明。由是观之,列次的顺序是,公清之首,明察其次,以及平允为再次了。狱吏取得案件实情的事,经过究始末、用仁恕、取平允的多番打磨,其狱吏之戾也就消磨殆尽了。

最后,两汉后见诸于各史列传的决狱平事例,总体上看都是持法平、用法恕一类。其入传的范式,虽也有决狱平之称,但若查看细述,则可知晓这一类称为决狱平者,相对于西汉中期之前而言,不是仅针对具狱事,实为持法平。以断狱持平、用法仁平的名声而入史传的人,代有名人出,可仅试例一二。例如,“陕西佥事计资言,武臣杂犯等罪,予半俸,谪极边。源以所言深刻,奏寝之。郎中林厚言禁刁讼、告讦及择理刑官、勘重囚务凭赃具四事,皆以源议得施行”[69]。又如, “熊枚,字存甫,江西铅山人。乾隆三十五年,举乡试第一,次年,成进士,授刑部主事。断狱平。左翼护军给饷误用白片,惧责,私补印,其长当以盗印罪;枚谓知误更正,与盗用异,改缓。宜城县吏殴毙社长,贿改病死,拟缓;枚谓斗殴情轻,舞文情重,改实。在部八年,多所持议,迁员外郎。尚书英廉荐其才,出为甘肃平凉知府,母忧去,服阕,补河南汝宁府。汝阳有杀人狱,已得实,控不止,枚讯鞫时,忽熟视旁吏曰:‘此汝所教也!’吏色变,刑之,则称将嫁祸某富家,咸以为神”[70]。熊枚案的前半节法适用疑辨,均为法律适用条件问题,案情实否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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