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0年3月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递交了加入书,当年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1990年5月25日,中国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1994年8月9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在当时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订是一件大事,甚至还引发了思想领域的讨论与争议。这些认识,反映了当时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和混乱。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依靠党的领导,统一全国人民意志,集中力量,艰苦奋斗,战胜了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封锁,在一穷二白的大地上建成了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建国前的30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然没有制定,但出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如: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暂行条例》、1950年批准实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但是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反复与失误,主要原因是我们党全面接受了斯大林同志的经济理论,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商品经济,实现了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个计划经济体制,对在百废待兴的旧中国的废墟上建设新中国,的确发挥过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如长期存在的单一国家指令计划,包揽一切,使科技和经济活动完全受制于行政命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限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否定了市场的合理竞争,束缚了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国旧版《辞海》将专利解释为资本主义垄断经营的产物。可想而知,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就不可能制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智力成果的创造和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护商品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上来,并推行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在邓小平同志完整准确的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倡导下,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重大突破:其一是1978年刚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科学大会,邓小平同志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代表党中央郑重宣布“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首先为知识分子“摘帽”。并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他老人家自愿担当我国科学发展的“后勤部长”。其二,经过探索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也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马克思在考察商品经济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时发现,人类社会经济形式的演化,可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个阶段,而且商品经济阶段是不可避免和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论断,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引入和深化,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在积极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它是实现效率与公平高水平结合的经济体制。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而使得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在我国成为必要和必需,而且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只有在改革开放这个特定的时期,我国用前后十年左右的时间才真正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1980年3月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递交了加入书,当年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2)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施行。

(3)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施行。

(4)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5)1989年10月4日,中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6)1990年5月25日,中国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

(7)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

(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施行。(www.daowen.com)

(9)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

(10)1992年10月25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中国生效。

(11)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中国生效。

(12)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3)1993年9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专利合作条约(PCT)与中国”国际研讨会的开幕式上,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参加《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该条约于1994年1月1日在我国生效。

(14)1994年5月5日,我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我国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15)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时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订是一件大事,甚至还引发了思想领域的讨论与争议。有的人认为,党和国家培养了科技人员和作家,他们出了成果为什么要卖钱?为什么要商品化?有的人认为,他们既然拿了国家的工资,就不应该享有什么专有权,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其成果,承认其享有私权,将影响我国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这些认识,反映了当时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和混乱。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指导,没有邓小平同志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传播与指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难以形成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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