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棉瓦事件解析

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棉瓦事件解析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方代理人坚持认为己方无责任,其理由是房屋建筑符合法律规定,石棉瓦的放置并不存在不安全因素,事故的造成是邹礼文自身故意行为所致,被告无任何过错,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对邹礼文的死亡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李少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于1999年10月1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石棉瓦事件解析

案例:李少杰万万没有想到,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令她无法接受的现实已确凿无误地摆在面前,已经有了一丝慰藉的心又涌起波涛,那令人撕心裂腑的一刻又闪现在眼前……

那是1999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七)清晨,春风和煦。李少杰与丈夫邹德勇携子邹礼文(10岁),应邀前往居住于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中心储蓄所宿舍的同学周尚红家作客。一路上,三人有说有笑。刚踏进周尚红家门,一同应邀的同学黄正红及其女儿黄珍(6岁)已先期到达。一切都在友好、愉快地节目气氛中进行着。午餐后,大家有说有笑地玩起了扑克牌,小朋友们也自然而然地在一起看电视,看小人书或捉迷藏,邹学礼还时不时到邹德勇、李少杰跟前撒撒娇,由于周尚红女儿周瑞(4岁)午睡后吵闹不休,邹礼文与黄珍则到室外玩耍。下午5时许,邹礼文与黄珍在工行宿舍楼三楼平台上玩耍时,邹礼文到平台外缘“U”字型缺口处的石棉瓦上捡砖头,因石棉瓦年久失修腐乱而断裂,致其被摔至一楼水泥地面上,李少杰夫妇闻声后即刻将其送到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武汉同济医院抢救治疗,但终因回天无术,邹礼文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发后,李少杰怀着悲痛的心情找到房主——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中心储蓄所,该所负责人一会儿称过几天商量后再回信,一会儿又称自己不是房主,真正的房主是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为此,李少杰委托律师又找了法定的房主——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然而,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负责人就是不表态。1999年5月22日,湖北于勤律师事务所致函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希望其接函后3天内速与律师事务所接洽,协商赔偿事宜,但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收函后杳无音信,恰如黄鹤一去不复返。为了讨说法,使10岁的爱子在九泉之下能安息,李少杰夫妇不得已以原告身份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李少杰夫妇认为,爱子邹礼文遇害虽然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但被告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法规,对物业疏于管理,不尽法定的管理义务,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原告由于爱子遇害,不仅无法安心工作,而且其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被告理应承担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的责任。

被告工商银行湖北省汉川市支行则认为,原告之子邹礼文是攀过高约1米的楼顶女儿墙脱离安全区而踩在石棉瓦上掉下一楼死亡的。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上的规定。两原告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揣、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而被告的储蓄所宿舍楼其设施为民用住宅,其顶部护墙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的安全防范功能,而且连设计图纸上都根本不存在的石棉瓦不知怎么也安装于主体工程上。明知不允许却偏要安装,其责任不是十分明显么?正因为被告的违法不作为,从而才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的后果,当然应承担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自己拥有所有权和负有管理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定期检查、修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而被告却随意在其屋顶非法铺设石棉瓦后,又不定期检查和修缮,没有尽到保证石棉瓦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责任,故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因违法不作为造成两原告之子邹礼文从临时搭盖的石棉瓦上坠落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代理人坚持认为己方无责任,其理由是房屋建筑符合法律规定,石棉瓦的放置并不存在不安全因素,事故的造成是邹礼文自身故意行为所致,被告无任何过错,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由于被告始终认为其无责任,导致法庭难以调解。1999年8月18日,汉川市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疏于管理,对邹礼文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对邹礼文的死亡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损害后果30%即6056.16元的赔偿责任。

一起因石棉瓦坠落致人死亡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但一审判决两原告并不满意。

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李少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于1999年10月19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于二审结果,李少杰还是产生一种不公平感觉,认为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因此,直到2000年1月初,她才申请汉川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原载2000年1月24日《湖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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