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隐私权发展:最高法院的探索

美国隐私权发展:最高法院的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侵权法中的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受学术著述的影响而产生的。美国联邦宪法中并不包括任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明文规定,但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隐私权提供了保护,或者至少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空间。在Griswold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些案件中进一步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将该项权利延伸至生育自主、家庭自主、个人自主,以及信息隐私等领域。[92]此外,国会也通过了一些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美国隐私权发展:最高法院的探索

美国侵权法中的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受学术著述的影响而产生的。在19世纪末以前,普通法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联名发表的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从理论上论证了法院保护隐私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82]这篇著名的论文指出,随着摄像等新技术的产生,媒体已经侵入“私人和家庭生活的神圣领域”,有时甚至未经当事人授权而私自发布私人的肖像。[83]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法律对相关利益加以保护。文章继而指出:普通法实际上能够提供这种保护,因为许多先例早已承认了保护人的精神世界情感和心智的重要性。例如,普通法中的版权制度使一个人有权决定公开其思想的方式和程度,这实际上体现了普通法所认可的一种更为一般性的权利——个体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ft alone),即隐私权。换言之,版权制度“并不是一项个人财产权原则,而是根植于个人不可侵犯的人格”。[84]

尽管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文章在论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因为他们所引用的那些先例并不足以证明隐私权早已存在于普通法之中),但它还是对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院和立法机构产生了影响。到1964年,隐私权已经得到3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普通法的保护;此外,还有4个州通过了保护隐私权的制定法。[85]

与侵权法中的隐私权相比,宪法隐私权产生的时间更晚一些,而且也与布兰代斯有一定关系。美国联邦宪法中并不包括任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明文规定,但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隐私权提供了保护,或者至少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空间。较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正是布兰代斯。在1928年的Olmstead v.United States案的反对意见中,时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指出,政府窃听私人电话的做法,侵犯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免受政府不合理搜查(unreasonable search)的权利。他写道:“联邦宪法的制定者致力于保障种种有利于人们追求幸福的条件。他们认识到保护人的精神世界、情感和心智的重要性。他们深知,个人生活中种种痛苦、欢乐和满足的体验,只有部分来自物质世界。他们要努力保护美国人民的信念、思想、情绪和感觉。作为对抗政府的一种手段,他们创设了独处的权利,一种涵盖面最广泛同时也是文明的人类群体最珍视的权利。为了保护该项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不正当的侵犯,都必须被视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86]

不过,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承认宪法隐私权,则是在1965年的Griswold v.Connecticut案中。康涅狄格州的一项法律禁止任何人使用避孕药品或器具,或为他人提供关于如何避孕的帮助、咨询、建议、服务或指导。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7:2的投票判定康州的该项法律违宪,主要理由是它侵犯了隐私权——一项虽然不在联邦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利范围之内,但依然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87]不过,对于如何论证这一权利的宪法地位,大法官们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道格拉斯等四位大法官认为:除了《权利法案》明确列举的权利之外,宪法还保护某些“外围权利”(peripheral rights),即那些处于由明确列举的权利“投射”(emanation)而形成的“晕影区域”(penumbras)之内的权利。[88]而隐私区域(zones of privacy)正是一种由联邦宪法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各种权利“投射”而形成的“晕影区域”,受联邦宪法保护。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康州的州法规制的不只是避孕药品或器具的制造和销售,而且包括此类产品的使用。这就直接干涉了夫妇之间的私密关系,以及医生在这一关系中的作用。这是宪法所不允许的。[89](www.daowen.com)

在协同意见中,戈登堡大法官赞同隐私权受宪法保护这一原则,并特别阐述了宪法第九修正案对于认定这一权利的意义:“一个列举式的《权利法案》可能不够宽泛,不可能涵盖所有必要的权利。对某些权利的列举,可能被解释为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所以宪法第九修正案……的目的就在于消除这些疑虑……。宪法的制定者[在通过第九修正案时]的本意,[在于说明]前八个修正案并不应该被视为是列举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所有基本权利。”

在Griswold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些案件中进一步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将该项权利延伸至生育自主、家庭自主、个人自主,以及信息隐私等领域。[90]例如,在1969年的Stanley v.Georgia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个人有私下观赏“淫秽”作品的权利。在1973年的Roe v.Wade 案中,最高法院判定,妇女有权在怀孕的前三周堕胎。[91]在2003年的Lawrence v.Texa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德克萨斯州惩罚同性恋鸡奸行为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个人隐私权。[92]

此外,国会也通过了一些法律来保护隐私权。例如,在1934年的《联邦通信法》中,国会禁止窃听任何电话并禁止泄露通过窃听而得知的信息。1968年《犯罪综合控制和安全街道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中第三节(Title III)的标题为“窃听及电子监控”(Wiretapping an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窃听及监控程序,禁止执法人员在未经联邦法官允许的情况下为国内事务而进行电话窃听,同时禁止私人故意窃听或披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是违法窃听所得的资料。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及1994年的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第三节的覆盖范围,将其适用于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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