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制定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立法工作纪事:制定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着手研究起草民法的工作。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对制定民法的工作非常重视。邓小平同志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专门有一项规定,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工作纪事:制定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了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关于民法的起草工作,先后有过三次。

第一次抓民法起草工作是1954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后头三年,主要是继续进行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恢复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那个时候,没有条件和可能起草民法。

1953年,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时期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着手研究起草民法的工作。那时起草民法还有一定困难,因为1952年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在过渡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要制定一部相对长期稳定的社会主义民法当然有困难。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经济基础来讲,制定社会主义民法有了条件。1956年召开了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八大的决议是正确的,可惜后来没能很好坚持贯彻,不久进行了反右派的斗争,民法的起草工作停了下来。1958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地区,在一个时期内,违反了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以陈伯达为代表,主张废除商品、货币,在他们看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的起草工作当然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了。

第二次抓民法起草工作是在1962年。

由于大跃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加上当时的自然灾害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在1959年到1961年发生严重困难。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中央在北京举行扩大的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提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充分发展商品生产、进行等价交换,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毛主席1962年提出,不仅刑法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一次进行民法的起草工作。但是时间不长,开展城乡社教运动,1966年发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民法的制定工作又停了下来。

回顾这段历史,从民法的两次起草中断的情况可以看出,凡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重视商品生产,强调法制的时候,就重视民法的起草工作。民法起草工作的两次中断,除客观条件和其他原因外,主观思想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商品经济如何认识。

第三次起草民法是在1979年。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对制定民法的工作非常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三十年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中央召开了工作会议,邓小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实际上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邓小平同志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当时彭真同志刚恢复工作,中央决定由他来领导法制工作,彭真同志出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同年,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专门有一项规定,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就是指民法。

为什么这时党和国家对民法的制定这样重视呢?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这是最根本的拨乱反正。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要为国家建设的根本任务服务。因此,制定保障经济建设方面的法律,就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法制如何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呢?一方面,要打击破坏经济建设的经济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把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民法。(www.daowen.com)

第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为什么要有民法?最根本的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还有商品,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彭真同志在198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民法通则座谈会上讲,我国所以要制定民法,主要因为还有商品。他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还存在着三种经济。不同经济之间,各种经济自身之间,以及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都要有商品交换,要有市场。同时还有人和人之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需要制定民法。

社会主义国家要不要发展商品,商品经济的作用多大,民法的作用如何,对这些问题,并不是所有人的认识都完全一致。过去,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商品、价值、市场的作用,认识是不够的,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如指令性计划、调拨等,因而对民法的重要性也就认识不足。这个问题,我们过去没有解决好,在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过去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在五十年代,斯大林有一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著作,他在著作中肯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商品生产,但他又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活动的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生产资料不属于商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改革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尤其是在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现代化,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国的商品经济从总体上讲,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既然是商品经济,必然有共性,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需要有民法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农村要进一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发展;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适当减少调拨物资的种类和数量;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鼓励横向的经济联合,等等。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法适用的范围不是越来越缩小,而是越来越扩大,民法的作用不是越来越减弱,而是越来越重要。

现在,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改革的转换过程,新的经济体制要逐步地形成,对旧体制要进行变革,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在客观上出现一些漏洞。这几年,经济搞活了,发展了,由于有些规定跟不上,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被有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这就需要赶紧制定这方面的法律。1985年,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说,现在发生经济纠纷,谁负责,负什么责任,不太清楚,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缺乏依据,所以需要制定民法通则。

总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制定民法。

第三,实行对外开放的需要。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同外国进一步开展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各方面的交流,就需要健全法制。1985年全国人大会议后,日本邀请彭真同志去访问,彭真同志在日本访问期间,中心讲了一个问题,即中日之间的友好,必须有经济上的合作为基础,而经济方面的合作,应当是全面的经济合作。就是说,经济合作不仅是贸易合作,还有技术合作、资金合作等。彭真同志在日本国会上的讲话,对关东、关西财团的讲话,都谈到这个问题。日本方面提了两个问题,一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环境,二是法制。关于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是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关于法制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外国人希望我们制定有关的法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在我国投资,要与我国进行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他们希望他们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外国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投资,搞合资经营或者独资经营,会不会被收归国有?这个问题,国家领导人在美国访问时作过回答,我们不收归国有。彭真同志在日本也讲了这个问题。讲是讲了,但外国人还不放心,因为他们重视的是法律有没有规定。彭真同志提出,我们要加快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从法制角度推动和保证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在从日本回国的途中,他在飞机上就谈这个问题,回国后,又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长会议上,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会议上,专门谈到这个问题,一起研究需要制定哪些法律。大家提出要制定这个法那个法,民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会后,彭真同志向邓小平同志谈了搞民法通则的问题,决定力争在1985年秋、冬提出草案。

第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宪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有了宪法,还需要有各方面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民法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方面讲,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制定民法。

从司法角度讲,也迫切需要制定民法。这几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很大,经济纠纷案件发展很快。198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24万件,审理的民事案件是84万件,比刑事案件多两倍,其中还未包括调解的民间纠纷。如果把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都算上,那就更多了,每年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大概是600万件到700万件,1985年是600多万件。从经济纠纷案件来讲,这些年增加得非常快,198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是44000件,1984年增加一倍,达85000件,1985年为22万件,相当于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五倍。这个数字,还不能完全反映实际存在的客观情况,因为有很多经济纠纷没有到法院,而是由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了,实际上发生的经济纠纷大大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这些年的变化可以看出,经济纠纷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制定民法,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就有了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时,也就可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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