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行为规定与委托物保管的相关要求

合同行为规定与委托物保管的相关要求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合同行为规定与委托物保管的相关要求

1.行纪合同的概述

行纪又称为信托,对活跃商品经济,调剂余缺,促进物资交流,有重要意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是:(1)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多是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活动。(2)行纪合同处理的事务,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委托处理的事务,要比这个范围宽。(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人要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行纪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负担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点与委托合同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负担费用。

第二,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三,按委托人对价格的要求办。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www.daowen.com)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第四,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

第二,不能卖出或撤回出卖的,要取回。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

第三,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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