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的酬劳政策

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的酬劳政策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播,电视组织对此反映强烈。他们表示,可以同意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时向作者、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希望解决费用来源,或者由国家财政支出,或者向观众收取费用,否则不好执行。再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的实际做法,在合理使用中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的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电影、电视作品除外”。第二种方案规定的是“非营利的播放”,那么对广告中使用的作品,营利性播放的作品,要向作者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的酬劳政策

广播、电视组织现在的做法是,自己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对表演者和作者是支付报酬的,但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重复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除电影作品外,是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按照草案规定,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向作者、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多次播放,就要多次支付。

广播,电视组织对此反映强烈。他们表示,可以同意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时向作者、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希望解决费用来源,或者由国家财政支出,或者向观众收取费用,否则不好执行。

我们与版权局、法制局同志研究,认为目前采取由国家财政支付(财政部不同意,国家财政有困难)和由群众负担(因为有中央、省、市电台、电视台,作为观众要同时收看、收听好多台的节目,加起来负担就多了)都不成。(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广播、电视都是国家办的,是非营利性的(虽然有些广告收入和社会赞助),担负着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可能出现广播,电视节目贫乏,对国家不利,广大群众也会有意见。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可以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原则上规定,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对表演者、作者要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标准另外规定,只是象征性的给一点。再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的实际做法,在合理使用中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的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电影、电视作品除外”。我们倾向第二种方案,因为第一种方案,作者并未得到实惠,而且要增加大量工作,为此还要增加机构和人员。第二种方案规定的是“非营利的播放”,那么对广告中使用的作品,营利性播放的作品(如许可其他组织播放收取费用),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同时,这也可以适应今后电台、电视台的改革、发展和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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