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的重要实施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的重要实施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法定原则中,最关键的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这是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的前提。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的重要实施问题

行政处罚法今年10月1日就要实施了。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实施好这部法,要做许多工作。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起草过程中感到最难的一个问题,也是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准备工作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什么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规定,没有依法规定的,不受处罚。法定原则中,最关键的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这是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的前提。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地方、部门乱施行政处罚的问题,也要把住这个源头。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涉及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如何规定,曾有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怎么解决?提出了三条原则:一是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二是要区别对待;三是根据法制原则,对过去不合适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同时也要考虑法制建设的现状。这三条原则中,最根本的是要符合国家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这是根据我国的情况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最重要的国情,也是我国立法体制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宪法强调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制定法律的权力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民族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在实行改革,法制建设还在不断健全过程中。考虑到这些情况,我国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除了宪法、法律以外,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但它们的地位和效力,与法律是不一样的。

关于地方性法规,1979年在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重大的改革。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样,什么问题都要全国一刀切,不能适应各地情况。草案开始写的是,省级人大“根据”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推敲,当时很多法还没有制定,同时有些改革还在试验,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可以先搞地方性法规,成熟了再上升为法律。所以,后来把“根据”改为“不抵触”。我介绍这个情况,是想说明,规定“不抵触”的立法原意,是针对有些还没有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说的,已有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就要根据法律,结合本地情况予以具体化。

根据以上规定,地方性法规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情况,予以具体化的;二是,属于地方的特殊问题,不需要全国作出统一规定,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三是,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搞地方性法规的。现在与1979年时的情况相比,有很大发展:一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越来越多,而且比过去具体了;二是,在改革方面取得了经验和进展,党的十四大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根据中央关于强调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的原则,涉及全国性经济方面的重大改革,成熟了,该制定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今后的地方性法规,更多的可能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情况具体化和就地方特殊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从中央和地方来讲,基本上应该是由中央设定,即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补充。从地方来讲,以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主,地方政府规章补充。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设定权,除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两种处罚外,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再一种情况是,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如果认为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够,可以提出来研究,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补充修改。(www.daowen.com)

过去,由于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没有统一规定,因而一些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很不规范,需要时间进行修订和清理。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虽然有一年多的时间,由于修订的工作量大,需要抓紧进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在这方面要注意和抓紧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第一,以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凡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都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来办。

第二,对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的时间可以到明年年底。

在这期间,原来设定的行政处罚依然有效,但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从今年10月1日起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来办。

第三,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规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以多少为宜?总的精神是不要太多。原来想在法律中确定罚款的数额,提出过各种方案。经过研究,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各行各业情况不一样,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因此,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需要给予罚款的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怎么办?该搞行政法规的搞行政法规,该搞地方性法规的搞地方性法规。罚款涉及公民财产权,超过规定数额的,经过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是有好处的。

第四,在修订过程中,地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的,希望早些提出来,以便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修改、补充法律、行政法规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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