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立法措施—《立法工作纪事》

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立法措施—《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开放的,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但竞争必须是公平的、有序的、统一的,垄断或者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封闭的市场不利于发展国内的合理分工和促进国际贸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立法措施—《立法工作纪事》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销、部门垄断,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开放的,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但竞争必须是公平的、有序的、统一的,垄断或者分割的市场不可能促进商品生产者提高效率,封闭的市场不利于发展国内的合理分工和促进国际贸易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该法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进行贿赂;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等等。(www.daowen.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进行监督的权利;等等。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方便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别规定,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者服务者追偿。

现在,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有些问题,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相关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令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令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今后,还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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