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P2P网贷平台不得不谋求创新,“P2P网贷平台+商业保理”模式应运而生。在这一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与保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将自己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的回购协议和担保等一并转让给投资者。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暂行办法》第10条第7项:“P2P网贷平台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这一模式实质上等同于P2P网贷的债权让与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博弈

许多P2P网贷平台最初仅提供单纯借贷中介服务,但这种服务模式不可能使自身在众多P2P平台中脱颖而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P2P网贷平台不得不谋求创新,“P2P网贷平台+商业保理”模式应运而生。具体模式包括两种,分别阐释如下: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直接参与交易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与保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将自己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的回购协议和担保等一并转让给投资者。《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网贷机构只能从事中介业务。《暂行办法》第10条第8项规定,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2017年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事实认定及整改通知书》规定,P2P公司“对接保理公司”资产系《暂行办法》第10条第8项所列举的行为。据此,“P2P+保理”不符合网贷监管办法,存在被取缔的风险。除前述“P2P+保理”外,保理公司还将保理资产通过金交所挂牌,再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交易。这一行为涉嫌违反《暂行办法》第10条第7项:“P2P网贷平台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事实认定及整改通知书》规定,P2P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系《暂行办法》第10条第8项所列举的行为。(www.daowen.com)

第二,不直接参与交易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商业保理公司发挥的作用更像是居间人,只承担推荐职能。商业保理公司将债权信息推荐给平台,为债权人提供或者争取债权变现的机会,作为回报,商业保理公司会收取一定费用。最终,债权转让交易是在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平台上的投资者之间直接达成的。同时,投资者还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与自己签订债权回购协议。当然,平台也可以要求进行推荐的商业保理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承诺回购。这一模式实质上等同于P2P网贷的债权让与模式。不过,按照《暂行办法》的监管思路,P2P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类产品的生存空间已被严重压缩,合规的仅仅是P2P平台提供的不涉及用户资金的纯信息中介的债权让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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