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检视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检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人的陈述录音、录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的规定处理,其他人的陈述笔录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判断。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有效检视

录音带、录像带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录音、录像带,即记录犯罪现场的声音、图像的录音、录像带;另一种是陈述录音、录像带,即替代书面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被告人、证人陈述所形成的录音、录像带。

1.现场录音、录像

对犯罪现象的声音进行记录所形成的现场录音带、对犯罪现场的图像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录像带,与现场照片相同,同样存在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两种相对立的见解。现场录音带,在以所记录声音为证明对象的场合,为非言词证据。这是因为照片与录音带一样均不存在视觉或听觉的错误可能性。对于拍摄犯罪现场所形成的录像带或者胶片,具有照片和录音带之复合物的性质。对于图像部分,由于只存在时间上是否连续、持续的差别,因此与现场照片作相同处理即可;对于声音部分,与录音带并无实质差别,应当遵守相同的规律。

现场录音带为非言词证据,通过对录音者进行询问或者其他证据确认录音带的编辑状况进而对关联性进行确认的,可以作为证据。对于记录犯罪现场的录像带、胶片而言,原则上应当对摄影者本人进行证人询问。摄影者不明等场合,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对关联性进行立证。(www.daowen.com)

2.陈述录音、录像

陈述录音、录像的内容是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应当适用传闻法则。对嫌疑人、参考人陈述的录音、录像,参照陈述笔录判定证据能力。被告人的陈述录音、录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的规定处理,其他人的陈述笔录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判断。[7]与通常情况下的陈述笔录(法198、223)不同,陈述录音、录像并不要求陈述者签名、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行为再现录像的处理问题。犯罪行为再现录像,是指让作出自白的嫌疑人在警察署内或者犯罪现场根据自白重现犯罪行为,对该过程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录像。在日本,让作出自白的嫌疑人进行侦查实验,重现犯罪行为,并无条文依据作支撑,而且这种方式很有可能损害嫌疑人的尊严。因此,这种侦查实验应当在非常有必要的场合才能进行,而且必须得到嫌疑人的真挚同意。犯罪行为再现录像,具有明显的自白性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3款、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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