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信性文书的分类及证据能力

特信性文书的分类及证据能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条的规定,特信性文书分为三类:其一,公务文书。对于书信而言,以从书写过程、形式、内容上考量具有高度信用性的场合为限,可以作为第三类特信性文书肯定其证据能力。另外,一般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书面材料,例如逮捕程序文书、搜查扣押笔录、查封笔录、侦查报告,并非本条规定的特信性文书。

特信性文书的分类及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法》第324条无条件地承认了形成过程值得特别信赖且制作者接受传讯事实上不能、困难、不妥的书面材料的证据能力。根据该条的规定,特信性文书分为三类:其一,公务文书。所谓公务文书是指公务员(不限国别)就其履行职务上可以证明的事实所制作的书面材料。公务文书应当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制作的;以公务证明为目的。[76]除了户籍副本、公证书副本之外,公务文书还包括户口抄本、居住证明、身份证、公证证书摘录誊本、不动产登记簿誊(抄)本、印章证明书、商业登记簿誊(抄本)、前科记录[77]指纹书面答复[78]等书面材料。其二,业务文书。业务文书是指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确保记载准确性的书面材料。例如商业账簿、航海日志、病历、商人在被怀疑犯罪之前记录贸易关系的备忘录[79]等书面材料。对是否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形成,可以结合该书面的形式、内容以及制作者证言等资料进行判断。[80]其三,其他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形成的书面材料。日本最高法院将此解释为:在制作和内容上与公务文书、业务文书具有同等程度正确性而可以信赖的书面材料,[81]以被广泛使用的人名簿、数表、年表、学术著作、家谱为代表。[82]

另外,还有两类书面材料值得关注:一是日记、书信、备忘录(判例3-9)。对于日记而言,在具备与航海日志同等程度信用性的场合下,可以依据本条规定承认其证据能力;除此之外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于书信而言,以从书写过程、形式、内容上考量具有高度信用性的场合为限,可以作为第三类特信性文书肯定其证据能力。[83]至于备忘录,事实认定者必须对其特信性进行实质判断。备忘录只有同时满足陈述内容为制作者亲身经历、在印象鲜明的情况下书写、记录内容正确三项条件时,方可作为第三类特信性文书。否则,同样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另外,一般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书面材料,例如逮捕程序文书、搜查扣押笔录、查封笔录、侦查报告,并非本条规定的特信性文书。[84]

判例3-9:特信性文书(東京地決昭53·6·29判時893·3)(www.daowen.com)

事实概要:被告人因涉嫌违反所得税法、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当时)的犯罪而被起诉。本裁定是该被告人案件中的证据裁定之一。在本案中,存在争议的书证有三:一为银行分行副行长A,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当天的业务要点进行客观、分条记录并将其作为自身业务资料一部分的日志;二为该银行分行行长B,记载私生活事项、主观的感想与意见等,并非用作业务资料而只是方便自己回忆的日记;三为拥有护岸用六角水泥预制板特别许可的公司设计部员工C,基于私人委托,对护岸工事所需要的预制板重量、个数进行计算所形成的预算书。本裁定认可了第一份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否定了后两份证据的证据能力。

裁定要旨:“法第320条第1款原则性否定了被告人以外之人的陈述代用书面(陈述书以及记录该人陈述的文书)的证据能力。法第321条以下对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例外情形的最基本形态是法第32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文书。作为特殊规定,同款第1、2项,同条第2款至第4款、第323条针对各自规定的文书,根据制作时的情况以及文书自身的性质,设置了渐次缓和的证据能力要件(并非与条文排列顺序一致)。法第323条各项规定的书面,……被无条件地肯定了证据能力。综合考虑各种事项,本条第3项之‘除前两项的情形外,其他在特别值得信赖的情况下形成的文书’应当理解为从制作时的状况及文书自身的性质考量具有与前两项所列文书具有同等程度之信用性情况保障的文书。”根据A的陈述,该日志是银行副行长的个人备忘录,因而难以构成《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2项规定的业务过程文书。但是,该日志“从制作目的、制作方法上考虑,混入错误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具有高度的信用性。……抛开个人目的(但并非私生活事项而是业务上的内容)作成而不具有公开性这一点,……应当认为其具有与业务过程文书相同的高度信用性的情况保障,因此构成法第323条第3项规定的‘在特别值得信赖的情况下形成的文书’”。本案的日记,是B“为方便个人记忆所进行的记载,不具有作为行长进行业务记载的性质,……该记述混杂着日语、中文、俄语,……而且主要是有关私生活的事项和主观感受、意见……,无论如何也无法认为其具有与法第323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文书相同的性质”。本案的预算书具有鉴定书的性质,“但是,并非所有具有鉴定书性质的文书,均构成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的文书,……基于私人委托所形成的文书(即不包含在内)……法第323条第3项所规定的文书,应当理解为具有比法第321条第4款所规定的鉴定书更高的信用性情况保障的文书。本案的预算书,…不仅不符合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的鉴定书的要件,也不构成法第323条第3项所规定的文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