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简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简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简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

1.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通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况、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等相关文件以及备案申请书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总署审核后将此知识产权纳入海关保护范围。

2.海关审查期限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不予备案的法定原因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保护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5.撤销备案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6.备案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的前提条件。未经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会依职权调查侵权事实。

(2)知识产权备案为事前手段,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嫌疑货物。权利人在备案时,将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提供于海关,海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查验工作中更容易发现侵权产品。

(3)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受海关通知后,可启动申请货物扣留的程序;未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若要申请扣留货物,权利人需要主动掌握侵权事实,并主动向海关申请扣留,没有前置的“接受通知”程序。

(4)未备案的知识产权,若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的,需要提供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证据: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据。

(二)依职权调查处理制度

1.基本概念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海关是否申请扣留嫌疑货物。

经权利人申请并提供等值担保,海关对嫌疑货物进行扣留,并将货物扣留凭证发往收发货人。收发货人可以实际查看货物,收发货人认为其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向海关提供书面说明并随附相关证据。

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对被扣留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收发货人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据。海关对被扣留嫌疑货物进行调查的,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三)依申请扣留制度

1.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对嫌疑货物进行暂扣。

2.申请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并随附能够证明货物即将进出口以及侵权事实的证据;并且,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供与货物价值等值的担保。权利人依规定进行申请,且及时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才会扣留嫌疑货物。

3.撤回申请

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将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4.申请对象

一般权利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保护措施即可,如果权利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知识产权正在全国范围内遭受非法侵害,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保护申请,由海关总署向各地海关部署查控侵权货物的指令。

(四)担保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后未提供担保的,海关放行货物。(www.daowen.com)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注意,此处的反担保放行请求仅适用于专利权侵权的情况,下同。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

海关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五)总担保制度

无论是依申请保护还是海关主动保护,海关扣留嫌疑货物后,权利人都必须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但当同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屡次侵权时,需要向多个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是一个较重的经济负担。

为此,海关总署规定,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嫌疑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注意,此处的总担保仅适用于商标侵权情形,且只有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的或者上述费用不足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20万元。

(六)查看货物制度

在当事人依申请扣留货物或海关依职权调查货物时,海关扣留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发货人均可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七)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法院上述相关协助执行的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海关依法放行被扣留的嫌疑货物。

(八)侵权嫌疑人(收发货人)的权利

在整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中,人们更多关注的往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事实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侵权嫌疑人的权利也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知情权:货物被扣留后,海关会将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嫌疑货物最终不构成侵权的,海关会给予收发货人书面通知。

(2)查看权: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3)商业秘密权:经当事人书面说明,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担保放行权: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有权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

(5)协商权:收发货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海关解除货物扣留状态。除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外,海关可以终止调查。

(6)保全权:收发货人可以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相关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协助执行。

(九)少量进口问题

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个人自用的范围、超出合理数量,且侵犯了知识产权的,海关将按照货物侵权处理,可以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关声明放弃并经海关同意的除外。

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可以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放行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货物的,海关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予以放行;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导致货物扣留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且经调查后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放行。

此外,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海关予以放行;若前述收发货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其未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予以放行。

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也会将货物予以放行。

(十一)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没收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后,侵权产品的去向如下,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3)不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上交国库。

(4)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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