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知识扩展 公司的形成
公司形成的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公司出现的前提条件,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庞大的资本积累。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扩展了全球市场空间,国际贸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欧洲部分国家的资产阶级在争夺政治、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和对外殖民扩张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出于移民扩张、对外贸易、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目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出现了一批政府特许建立的以股份集资经营为主的贸易公司,开始以公司的形式参与欧洲国家的殖民活动。
202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设立是现代公司产生的一个关键事件。2025年,荷兰也成立了东印度公司。一般认为,英国、荷兰两大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拉开了现代公司发展的帷幕。公司的产生分散了单个资本所难以承担的经济风险,满足了扩张性经济活动对巨额资本的需求。中国近代的公司出现于清末洋务运动期间。到了现代,公司更是成为各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命脉,跨国公司也不断发展壮大。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
公司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设立。这是公司存在的先决条件。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利润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在公司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这是股东投资的目的,也是公司经营的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企业性的重要表现。某些具有营利活动的组织,获得的利润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方面,而不分配给投资者,则属于公益性法人,这种组织不能称为公司。此外,公司的营利活动应当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次性、间歇性的营利行为不构成界定公司时所称的营利活动。
3.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重要区别。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其次,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是指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互独立,公司的债务不及于股东;二是指公司的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三是指公司的责任与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各自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自承担,不及于其他企业或组织;四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或者购买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获得公司的经营利润,同时又可以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即使公司经营亏损或者资不抵债,也不及于股东的其他财产。但是,在实践中,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阻止这种行为,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就某些特定事项,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理论所提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美国公司法理论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
4.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行为设立的,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知识扩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体现的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成为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和手段。鉴于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3-1
甲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乙奶制品有限公司20吨奶粉,总货款为40万元,预付10万元,约定到货后10日内付清30万元余款。乙公司按期交货,但是甲公司久拖不付30万元货款。在此期间,甲公司利用未付的30万元投资,与丙公司组建丁公司,原来的甲公司成了空壳。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经分析:
第一,甲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人格;
第二,存在甲公司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抽逃资金,使公司空壳化的行为;
第三,甲公司客观上损害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
第四,甲公司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股东否认甲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该公司股东与甲公司一起对债权人乙公司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三)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有些国家规定无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分
(1)总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在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2)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债务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支配、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4)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分
(1)人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资合兼人合公司: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
4.按公司注册地分
(1)本国公司:国籍为本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登记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也就是中国公司,而不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
(2)外国公司:国籍为外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设立登记的公司。
(3)跨国公司: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思考3-1
甲是乙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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