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解读

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解读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对电子借贷合同的用途、本息数额、还款方式及担保人和担保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查,基于这些事实,准确判定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确定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

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解读

(一)注册服务合同

主要问题在于分析P2P平台提供的“资金代管”服务性质。根据平台给出的定义,代管是指借贷人可以委托平台对资金代为保管,除合同另行规定外,平台对代管资金没有任何其他非借贷方指示的用途。这一条规定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平台自身监管缺乏,大量资金由平台代管可能出现恶意平台管理者携款潜逃的风险;二是“代管”有将资金吸收到平台的“非法吸储”风险。为此,很多P2P平台虽然吸收了公众资金,但是会将吸收到的资金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托管。因此,在判定一份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时,应当对其资金的“代管”方式进行分析,看其“代管”由谁实施,实施者是否具备资格。

(二)电子借款合同

由于电子借贷合同往往会涉及电子授权、电子送达、电子代理人、电子签名等内容。因此,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审查可以从电子借贷合同主体着手,包括电子借贷合同主体以及网贷平台设立的主体,也应该审查主体行为的授权方式以及授权范围。在主体行为中也应该注意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外,对电子借贷合同的用途、本息数额、还款方式及担保人和担保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查,基于这些事实,准确判定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确定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

(三)电子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可知,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首先要认定主合同的效力。在电子借贷合同中,主合同一般是指电子借款合同,如果电子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电子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如果电子借款合同部分有效,主合同部分有效,从合同在相应有效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电子借款合同全部有效,则从合同有效,此时我们应当进一步审查电子担保合同主体资格,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以及担保财产的合法性等问题。

(四)委托理财合同(www.daowen.com)

由于P2P平台中的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主体为出借人和平台,合同中涉及的投资项目往往是由P2P平台自行设立的,因此在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尤其要注意P2P平台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另外,在审查委托理财合同内容时需要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进行判定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五)债权转让合同

我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在2016年8月24日颁布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P2P平台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但在我国的现实商业活动中,P2P网贷平台却从单纯的信息中介异化为吸收资金、发放贷款的准金融机构,或是提供担保的信用中介,即P2P平台实际上成为类金融机构。而异化后的P2P平台,由于缺乏必要监管和风险调控,出现了大量无法向投资者偿付到期投资款项、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情形,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区域性金融安全。

面对这一问题,包括《暂行办法》在内的诸多规范,均明令禁止P2P网贷平台从事信息中介外的增信、融资及期限拆分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同银监会于2015年12月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类资产证券化或证券化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新增至《暂行办法》正式版本之中的。而2016年10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更进一步要求P2P平台应经批准方可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与之相对,我国《合同法》第79条却明确肯定了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如何将合法的债权转让(或称债权让与)同监管者所禁止的类资产证券化或证券化资产为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加以区别,从而一方面避免下位规范(包括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等)同上位法律之间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保证交易活动中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则需要从技术层面上,对债权转让行为在民法(合同)角度和商法(资产证券化)角度加以详细分析,明确《暂行办法》相关规范的立法目的,将之作为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依据,对P2P平台既有和未来可能采取的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合法性判断。而就理论层面,该种交易于外观上采取民事法律规范所允许的模式,但实质上却为金融监管者所否定,对法律体系内部这一相互矛盾现象加以合理阐释,除能够确保体系解释所强调的内部协调性外,更可为现实商业活动中大量的法律规避行为提供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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