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电子邮件的公证保全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审查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此外,公证保全时应遵照公证证据保全的科学方法,避免因电子设备和电磁介质的物理性损坏导致案件线索或证据的丢失。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

公证证据保全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证程序规则》、2012年通过的《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意见》)及2008年通过的《保全证据公证意见》的规定,不过两份指导意见仅规定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证据公证,因此,结合实践进行以下论述。

(一)公证申请

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证受理[26]

公证机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三)操作主体

操作主体只能是公证人员。[27]而“派员外出”办理公证保全的,“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且现场办理公证保全时,“可以不表明身份”。

(四)操作环境

办理公证保全时,通常要“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使用第三人的计算机的,宜确保该第三人无利害关系,且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www.daowen.com)

(五)操作过程[28]

1.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

公证保全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一般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

电子邮件的公证保全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实名制邮箱的注册人或者非实名制邮箱的密码持有人申请办理电子邮件公证证据保全的,应当保证其申请登录邮箱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审查保全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全其员工使用的用于公务的电子邮箱内的邮件,应当提交其与该员工签订的有关公务邮箱仅用于公务的书面约定,或者经该员工书面同意,或者由该员工亲自操作提取、固定相关电子邮件。

此外,公证保全时应遵照公证证据保全的科学方法,避免因电子设备和电磁介质的物理性损坏导致案件线索或证据的丢失。

2.现场记录

办理公证保全时,应当制作现场记录,并载明“接入互联网的全部操作步骤及下列内容:①操作人员和记录人员;②保全的时间和地点;③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和接口,保全所使用的计算机以及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互联网之前的控制人;④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原因以及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情况;⑤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及其他相关软件的名称、版本;⑥下载、安装、启动截屏软件或者屏幕录像软件等特殊软件的过程以及软件的名称、版本;⑦接入互联网以及接入后的全部操作步骤,包括输入的指令、打开浏览器、对话框的名称和所在位置、回车、空格、拖拉滚动条、下载、截屏、同步录像、保存、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关闭浏览器、断开互联网、重启等;⑧存储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管过程;⑨复制所提取证据的操作过程,存储复制证据的介质的提供者,所提取证据的复制品的数量和保管者;⑩登录收费网站、会员网站提取、固定证据的,应当记录登录的账号(账户名、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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