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4号)规定,我公司在2025年7月1日购进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在2025年仍然计提折旧,当年放弃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明年或以后年度再重新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参考《北京国税12366热线202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6.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2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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