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道路通行规定及交通信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安全通行

道路通行规定及交通信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安全通行

时间:2023-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右侧通行。②机动车驶进、驶出非机动车道或有非机动车借用机动车道时,必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4)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优良的情况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按本道路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道路通行规定及交通信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安全通行

1.一般规定

1)右侧通行原则。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的原则(图2-2),一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在中心线的右侧通行:机动车朝同一方向行驶时,按低速车置右侧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除标划有左转弯引导线或交管人员指挥外,一般应左转大弯通行。

2)各行其道原则。各行其道原则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的划分,在各自相应的道路部分内通行。通常情况下,以道路中心为基准依次向右排列,分别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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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右侧通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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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各行其道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机动车、小型机动车及摩托车必须分道行驶,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也必须走人行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右侧通行。

3)专用车道

①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②机动车驶进、驶出非机动车道或有非机动车借用机动车道时,必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

4)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进行。

5)优先通行原则。先行权是在以本车道为首要条件,在道路共享的情况下,在本车道依法行驶的车辆或在人行道内依法规定通行的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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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优先通行原则

①直行车、右转弯车优先。

②丁字路口右侧无路的直行车让放行车。

③优先标志道路车优先。

④大道路车优先。

⑤右侧无来车优先。

⑥执行任务的车优先。

6)确保安全的原则。安全原则是全方位的,任何条件下均应确保安全。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车辆及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行驶速度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优良的情况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按本道路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但不得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公路为7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摩托车的车速不得超过80km/h。

3)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小提示: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气候,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机动车的行驶间距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即后车与前车必须根据车速、气候和不同道路情况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尾随过近。一般来说,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越长,安全距离应大些。在冰雪道路上应保持在50m以上的距离:在公路上应保持30m以上:在市区应保持20m以上:在繁华街道应保持5m以上。

(3)会车规定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通行,并注意与其他车辆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上,须在对面来车150m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4)超车、让超车规定

机动车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夜间)或者鸣喇叭,待前车让路并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与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入原车道:不准强行超车,更不准超车后立即紧急制动或急剧转向驶入原车道,以免发生事故。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或超车的。

2)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道、窄桥、隧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4)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的。

5)机动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5)交叉路口通行规定

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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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向左转弯时,要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图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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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⑤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⑥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通过铁路道口、人行横道

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2)人行横道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图2-7)。

(7)掉头、倒车、涉水及行经渡口

1)机动车掉头。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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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

2)机动车倒车。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3)机动车涉水。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4)机动车行经渡口。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8)车辆停放规定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锁好车门。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路边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3)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在没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5)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6)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准停车。

(9)灯光及警报装置使用规定

1)灯光的使用规定

①转向灯的使用。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图2-8a):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图2-8b)。

②一般道路行驶使用远光灯照明,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

③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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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转向灯的使用

④在路口转弯时,应关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通过。

⑤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尾随。会车时,应互闭远光灯,并降低车速,使车辆靠右侧行驶,眼睛不要看对方的灯光,应观察自己前方的地形和行驶路线。

⑥超车时,应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待前车减速让车后将其超越。

⑦行车时,当看不清前方100m处物体时,应开启前照灯。车速在30km/h以内,可使用近光灯,灯光应照出30m以外:车速超过30km/h时,应使用远光灯,灯光应照出100m以外(图2-9)。

⑧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在距交叉路口50~100m的地方减速慢行,变远光灯为近光灯或小灯,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

⑨在雨、雾中行车,应使用雾灯或近光灯,不宜使用远光灯,以免出现眩目的光幕妨碍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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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前照灯的使用

⑩在路旁临时停车时,应开启示宽灯、尾灯,以提醒他人。

2)警报装置使用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小提示: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②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③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10)故障车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检查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车的前后50~100m处各设置警告标志(图2-10),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高速公路通行规定

(1)进入规定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图2-11)。

2)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2)通行规定

1)驶入与驶离规定。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距出口500m处,开启右转向灯,向右变更车道,逐渐平顺地从减速车道始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速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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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设置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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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①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摩托车不得超过8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图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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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

②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行驶速度为60km/h以上但达不到90km/h的,应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车距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100km/h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km/h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低于50m。

4)行驶规定

①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b.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②机动车在行驶中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行车道。

③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m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④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或清障车拖拽、牵引。

⑤恶劣天气行驶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能见度小于200m。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间距离保持100m以上。

b.能见度小于100m。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间距离保持50m以上。

c.能见度小于50m。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灯,车速不得超过20km/h,应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具体规定:

1)乘坐人员在20人以下、车长在6m以下的小型客车,都必须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

2)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5元的处罚。

3)对于没有装备安全带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者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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