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例如《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

教师既是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的权利有其特定的含义:一是教师有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有作为教师所特有的权利。但是,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因此,从教师作为一个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来看,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师义务的含义,我们从法律上义务的三种表现形式来把握:一是积极义务,就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二是禁止性法律义务,就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做出某种行为,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义务人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www.daowen.com)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例如《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第九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即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在不同场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