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及实施情况(1991-2005)

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及实施情况(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1月—2005年12月,自治区贯彻实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自主确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3年12月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常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及特殊人员工资支付等方面问题予以规范并施行。

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及实施情况(1991-2005)

1995年1月—2005年12月,自治区贯彻实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7月,自治区劳动厅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明确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有关问题:(1)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以本人月工资标准为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人单位合理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为计算基数。(2)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的计算。用全年日历天数减去法定休假日数再减去休息日天数,然后除以12个月即得出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照劳动部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1.50天计算;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适用至1997年5月1日止),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3.50天计算。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应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补休的,可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但不能采用计发加班工资的倍数给予补休天数的做法。

2001年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提出:加班工资的计发,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按职工当月或上月全部性收入剔除不合理部分(如物价津贴)作为基数,按一定百分比计发;也可以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确定一个绝对额计发。自主确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www.daowen.com)

2003年12月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常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及特殊人员工资支付等方面问题予以规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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