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防护用品与保健用品的购置及标准规定

防护用品与保健用品的购置及标准规定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事业单位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定点销售单位购置。同时,执行1990年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重新修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发放项目数量、时间、金额的具体规定,控制擅自突破、发放非防护用品或折发现金的现象。至年底,自治区办理防护用品国家许可证5个、定点生产销售证50个。

防护用品与保健用品的购置及标准规定

1991年,自治区执行1988年自治区劳动厅加强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归口管理及产品的监督检验,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制度。定点生产、定点销售的单位经劳动部门审核,发给统一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证书”和“定点销售证书”。企事业单位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在定点销售单位购置。同时,执行1990年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重新修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发放项目数量、时间、金额的具体规定,控制擅自突破、发放非防护用品或折发现金的现象。1991年,广西贯彻执行劳动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抓好防护用品的控制管理工作,通过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国家许可证,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至年底,自治区办理防护用品国家许可证5个、定点生产销售证50个。

1992年,自治区劳动厅批复大新县劳动局《关于享受保健食品与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的报告》,指出保健食品制度不是福利,是副食品供应紧张时期,为解决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营养特殊需求,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由企业免费发给保健食品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在企业没有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前,现有企业暂时建立“苦、脏、累、险”岗位工资性津贴。

1995年,自治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仍然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的制度。(www.daowen.com)

1996年,自治区做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审验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发放进行严格管理和监察。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职能改变,自治区劳动厅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防护用品发放、生产、销售的管理逐渐放开,由相关部门具体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