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时间:2023-08-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年末,自治区劳动厅有行政处室12个和机关党委。3月,成立自治区劳动厅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人事厅同意自治区劳动厅首次配备调研员6名、助理调研员7名。1997年9月3日,自治区劳动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成立,厅属事业单位,定编15名。1998年1月4日,自治区劳动厅审计处成立。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改称

广西通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1991~2005)

1991年,自治区劳动厅属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自治区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职能处室10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技工培训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工资处、保险福利处、劳动保护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公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5号。5月6日,增设人事与监察处,定员6名。厅机关行政处室增至11个,行政编制114名;厅属事业单位5个: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自治区就业培训中心、自治区技工教育研究室、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编制103名;代管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研究室;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内,编制21名。企业单位3个:自治区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劳动保护用品经销部、劳动服务公司供销公司,编制50名。年末,全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245人(行政120人),离退休人员36人(异地安置2人)。代管挂靠单位4个。

1992年1月7日,自治区矿山安全检测检验站成立,与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0月31日,厅机关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处,改外国人就业管理处为劳动力管理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行政核编114名,在职106人。其中,正副厅长4人、副厅级调研员1人、正副处长30人、处级干部9人、干部53人、工勤人员9人。挂靠单位: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核编5人,实有正副处长2人、干部2人;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编16人,实有正副处长5人、处级干部1人、干部6人、司机1人。

1993年8月13日,自治区境外就业介绍所成立,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归自治区劳动厅管理,编制10名。年末,自治区劳动厅有行政处室12个和机关党委。代管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研究室,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内。有编制定员130人,年底实有人数125人。厅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自治区就业训练中心)、自治区技工教育研究室、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自治区矿山安全检测检验站)、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自治区境外就业介绍所6个,编制定员113名,实有工作人数94人。

1994年,自治区劳动厅内设机构、代管单位不变,有编制定员130名,在编人数125人。厅属事业单位6个,编制定员、人数不变。增加劳动大厦、自治区劳动物资供销公司、自治区锅炉开发公司、自治区劳动保护产品开发公司、自治区劳务合作公司等直属企业,有职工58人。

1995年1月,自治区劳动厅增设劳动监察处,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全自治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所需编制、人员从该厅行政编制和机关人员中调整解决。自治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自治区就业训练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3月,成立自治区劳动厅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5月,自治区劳动厅“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及说明、岗位职责说明书、职能交叉的协调及说明报送自治区机构改革办公室。9月,自治区劳动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机构进行调整和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编委发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2~3名、正副处长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后勤和老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5名,自治区监察厅驻自治区劳动厅监察室2名,共113名。将原人事与监察处改名为人事处,综合计划处、工资处合并改名为综合计划与工资处,技工培训处改名为职业技能开发处,保险福利处改名为社会保险福利处,矿山安全监察处改名为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连同名称不变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力管理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保护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自治区人事厅同意自治区劳动厅首次配备调研员6名、助理调研员7名。10月起,自治区劳动厅按新的机构名称及职能运行,并对自治区劳动厅83个职位(含处长到办事员)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10月,自治区劳动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成立,各层级公务员比例,特别是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与职数比例严格按“三定”方案规定要求配置,在机构改革的同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完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年末,厅机关在职干部94人,事业编制14人;厅属二层机构(事业单位)单位数和编制数不变,挂靠代管单位不变。

表8-1-1 1995年自治区劳动厅机构设置示意表

1996年1月25日,自治区监察厅驻自治区劳动厅监察室成立,定编2名。年末,厅及所属单位干部人数192人。

1997年9月3日,自治区劳动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成立,厅属事业单位,定编15名。11月15日,自治区劳动厅劳动保护监察处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增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

1998年1月4日,自治区劳动厅审计处成立。年末,机关行政编制99名、事业编制15名、自治区监察厅派驻人员编制2名、自治区审计厅派驻人员编制3名。在职人员107人。其中,厅级领导4人、正副处长28人、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自治区监察厅派驻劳动厅监察室副主任1人,自治区审计厅派驻劳动厅审计处副处长1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14人(副处级3人),主任科员及其以下45人(含工勤人员)。机关分流16人,其中,离岗休养6人、提前退休2人、退休6人、调厅属事业单位2人。

1999年3月,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研究室划归自治区民政厅管理。5月26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划归自治区经贸委管理,随同机构划出行政编制3名。编制划转后,自治区劳动厅行政编制101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后勤、老干部服务人员等事业编制15名。

2000年,自治区审计厅原派驻自治区劳动厅审计处人员随机构、编制到自治区审计厅参加机构改革。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原自治区劳动厅的基础上新组建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组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时,进一步强化以预测、规划调控为主的宏观管理和法治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社会服务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因职能、职责的调整,内设机构新增养老(含企业、事业、农村)、医疗、失业等保险处,特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厅内设机构调整为13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人事教育处。明确厅机关行政编制52名、事业编制12名(用于医疗保险处),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不计在其中。厅属二层机构6个,挂靠代管单位2个。其中,厅级领导干部职数4名(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干部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另设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事业编制5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编制15名)。自治区民政厅将自治区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及机构、人员、资产整体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划入的人员同期到位。自治区劳动厅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的职能及编制7名、安全生产办公室及编制2名移交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收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及检验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移交。完成机构改革的定编、定岗、定员工作。9月14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挂牌仪式,自治区副主席袁凤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良业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挂匾揭牌。标志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成立并履行新的职能。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职能调整上主要有两个重大变化: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承担起企业、事业、机关、农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职能。结束社会保险(即原人事厅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民政厅承担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厅承担公费医疗管理职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分配、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政出多门的局面。广西11个中央直属部门和单位(铁路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所属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是根据国家要求和应对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将原劳动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划转到自治区经贸委,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到自治区卫生厅,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划转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组建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年龄结构得到优化。大专以上学历93.90%。其中,在职研究生学历(含研究生班)11人;45岁以下占75.80%,比机构改革前提高13个百分点;50岁以上占10.50%,比机构改革前降低12.90个百分点。年末,厅属二层机构6个,挂靠代管单位2个。

表8-1-2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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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5日,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增挂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自治区就业训练中心和自治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予以撤销。11月18日,在原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相当于副厅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局内设处级机构6个。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不含副局长)。原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予以注销。

2002年6月13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减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事业编制9名,核减后实有事业编制80名。年末,厅属二层机构调整为5个。

2003年11月11日,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编制8名,主任、副主任各1名。

2003年春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春节团拜会

2002年,自治区副主席袁凤兰(左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良业(右二)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揭牌仪式

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加厅机关行政编制7名。增编后,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含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年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有关精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定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划归自治区国资委;分配、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的职责划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05年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再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2005年4月5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增加副厅领导职数1名。5月17日,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编4名,注销原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名。12月28日,又增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8名,用于本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编后,厅机关行政编制73名(含纪检、监察、内部审计)。

2005年12月9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增加处级非领导职数4名(调研员1名、助理调研员3名);给自治区社保局增加助理调研员1名,用于接收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28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同意增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8名,专用于本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增编后,厅机关行政编制73名(含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年末,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称、职能、编制、内设机构不变。设处室13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人事教育处。年末,有行政编制76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离退休人员工作专用编制5名,处级领导33名(含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厅机关实有公务员87人,其中处长15人、副处长16人,厅办公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5号。年末,有直属事业单位7个: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技工教育研究室、自治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991—2005年历任厅(局)长:曾献国(1990年10月—1993年4月);陆武雄(1993年5月—1998年4月);李良业(1998年4月—2005年12月)。

表8-1-3 1993年自治区劳动厅行政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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