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规划依法批准后,就具有法律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监督检查和规划修改,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落实。需要提供国有土地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选址规划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临时建筑未按规定、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规划监查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按城乡规划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规划依法批准后,就具有法律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监督检查和规划修改,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落实。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1)城乡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工作、生活的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兼顾,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财物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的关系,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认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统筹风景名胜区建设,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综合开发。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法律程序,通过办理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来实施规划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①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在报道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规划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以便开展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等工作。

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国有土地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选址规划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任何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一本两证”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三个法律性文件,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施,不可随意改动,这是实现规划的有力保障。(www.daowen.com)

(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的监督检查。对依法应该编制规划而未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的城乡规划;对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法定程序,或法律法规越权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对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查处。

2)城乡规划监查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放线控槽时,到达现场依法验线验槽,确保建筑位置按规划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监查部门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凡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对临时建筑未按规定、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规划监查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按城乡规划实施。

(三)城乡规划的修改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上述不同阶段的规划方案,是由不同级别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编制审批的。上述规划方案依法批准后,便具有法律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修改。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因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变化,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提出新要求,或因具体建设项目的特殊需求,原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设计条件已不适应,需要修改。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原审定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进行修改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否则,视为违法。

城乡规划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乡、管理城乡的依据;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规划者必须以极大的努力,依照《城乡规划法》科学制定出好规划,严格按城乡规划去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才能保障城乡社会经济全面、稳步、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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