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范围包括宣传保险、担受承保、签发保险凭证、处理索赔案件等。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业务代理不如人身保险活跃,代理人队伍也不如后者壮大,由于隧道工程保险业务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极少有代理人介入。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索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经纪业务专业性较强。英国从事海上保险经纪业务的都是受过培训的专业人才,他们精通法律和保险实务,熟悉海上保险市场,知道找哪一家保险公司和采用哪一种保险单可以使他们的委托人获得最好的保险保障。
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他们虽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佣金,但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承担诚信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外,对保险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保险经纪人必须谨慎从事,认真为被保险人服务,如果由于疏于职责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人应对损失负责,被保险人可以就此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投保人可以聘请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并了解有关保险业务的知识,办妥保险手续,如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还可以委托代为投保的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索赔。当然,保险经纪人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保险经纪人可以按照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佣金收入,亦可从投保人处获得一定数额的咨询费。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专业分工的产物。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专门的保险服务,保险经纪人则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的利润来源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扩大、展业和服务成本的减少。
目前,我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 000万元,如是全国经营区域,注册资本金则须不低于5 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保险经纪公司须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有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保险经纪公司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主要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保险经纪服务和增值保险经纪服务。
一般保险经纪服务是指与安排投保和索赔有关的经纪服务,即保险经纪公司通过识别、衡量、评价客户所面临的风险,设计出适合其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建议,通过自身成熟的网络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询价,利用保险专业知识对各家所报的承保条件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经客户确认后协助其办理投保手续。在服务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协助索赔服务,包括转报案、协助整理索赔资料、协助索赔谈判及收取保险赔款等。(https://www.daowen.com)
增值保险经纪服务是指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有:①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②防灾、防损服务;③安排标的的再保险保障;④安排特殊风险的超赔保障;⑤风险基金管理;⑥利用资本市场协助客户分散风险;⑦提供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⑧利用国内、国际网络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支持。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中介多为保险经纪公司,故在工程保险项目中,合同当事人主要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经纪人及一些其他关联方。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公估人从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有时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特别是索赔金额较大或巨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共识。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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