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常服制度及其变化

唐代常服制度及其变化

时间:2023-10-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所周知,关于衣服制度,早在唐朝初年高祖武德年间制定的《武德令·衣服令》中就有明确规定。这就是说冠服制度已由《衣服令》规定了,常服制度则规定在式中。对常服的不断规范和改制,是唐后期衣服制度变化的主要原因,也是变化的主要内容。“王涯奏文”涉及的衣服制度主要就是常服制度。它既反映了常服制度的变化,又是这一变化的最好证明。

唐代常服制度及其变化

如所周知,关于衣服制度,早在唐朝初年高祖武德年间制定的《武德令·衣服令》中就有明确规定。但是,《衣服令》中规定的主要是冕服冠服制度。在仁井田陞复原的《衣服令》全部66条令文[3]中,仅有一条涉及非冠服的常服制度[4],可见唐代《衣服令》以规定冠服制度为主。这就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630年)八月的一次诏书中所说的“冠冕制度,已备令文”[5]了。那么关于常服的制度是如何规定又是在何种法律形式中规定的呢?针对常服在《武德令·衣服令》中没做规定,因而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形成制度的现状,唐太宗的诏书在说了“冠冕制度,已备令文”后接着说:“至于寻常服饰,未为差等。今已详定,具如别式。宜即颁下,咸使闻知。”这就是说冠服制度已由《衣服令》规定了,常服制度则规定在式中。于是有“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以下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的规定。

近年出版的池田温先生主编的《唐令拾遗补》认为上述贞观四年诏书中提到的关于常服的规定亦属《衣服令》,因此在《唐令拾遗》复原的《衣服令》第60条后追加了这一条[6]。不过从该书所列“根据”看,编者引用的唐太宗的诏书出自《唐会要》卷三一,但《唐会要》在引这段诏书时只有“冠冕制度,已备令文,寻常服饰,未为差等”一句,而没有“今已详定,具如别式”一句。由于诏书明言具如“别式”,因此这段关于常服的规定实际上不是令文而应该是式文[7],具体说应该是《礼部式》的式文。《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条疏议曰“‘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8]可证。此外“王涯奏文”开头所云“《礼部式》:亲王及三品已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饰以玉。五品已上,服色用朱,饰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绿,饰以银。九品已上,服色用青,饰以鍮石”[9]也可证明这一点。

这样我们就大致可以断定,在唐代,规定冠服制度的基本是《衣服令》,而规定常服制度的主要是《礼部式》。总体来看,冠服在唐代的作用日益减小,连皇帝都是“自贞观已后,非元日冬至受朝及大祭祀,皆常服而已”[10]了,底下官僚百姓自然也是如此。所以我们看《册府元龟》卷六〇、六一《立制度》,所立衣服“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冠服,大量的诏敕和议论基本都是关于常服制度的。这实际上反映了常服制度的一种变化,即常服在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常服的不断规范和改制,是唐后期衣服制度变化的主要原因,也是变化的主要内容。“王涯奏文”涉及的衣服制度主要就是常服制度。它既反映了常服制度的变化,又是这一变化的最好证明。(www.daowen.com)

“王涯奏文”中涉及的衣服制度大致可分为六项:一、官员常服;二、命妇、部曲、客女、奴婢等衣服;三、袍袄;四、衫布;五、妆梳;六、鞋履。其中除第一、二项曾在令式中有规定外,其他均为新规定。篇幅所限,我们以下只能就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分四类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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