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于2025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产品质量法》属于产品质量基本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经济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
1.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生产者、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改善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高质量的产品树立企业形象,服务人民大众。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职能,有利于维护产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目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量存在,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完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执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等主体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通过国家采用法规形式,规范一系列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宏观管理措施。为此,产品质量法确立了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奖励制度等宏观管理措施。
(2)产品质量的民事关系 产品质量的民事关系是指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用户、消费者和产品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为此,产品质量法确立因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
(1)适用的主体《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凡是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即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重点解决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要从生产、销售两个重要环节能够根治假冒伪劣产品,保证和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
(3)适用的具体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有特定的范围,它仅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称的产品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也就是将原材料、半成品经过加工、制作,改变其形状、性质,成为成品,而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狩猎品等不在其列;二是用于出售,也就是进入市场用于交换的商品,不用于销售仅是自己为自己加工制作所用的物品不在其列。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使用本法规定。
3.产品质量法与专门法的关系
并不是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都由《产品质量法》调整,另有法律规定的则分别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主要的有:食品安全由《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药品质量由《药品管理法》进行调整,建筑质量由《建筑法》进行调整,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特定产品的质量,则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普通法,而产品质量特别法是指调整某些特殊产品的专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所谓特别法优先原则,是指特别法有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对食品的监督管理,应当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所谓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对同一种行为,前后两种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且二者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那么,在适用法律时,一般要首先适用后来颁布的法律的规定。
除此之外,在实施的众多产品质量法中,还经常碰到同一问题而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适用时就要按照效力等级原则和规章、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原则来掌握。(https://www.daowen.com)
为加强质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对产品质量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保证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经过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和对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以颁发证书的形式批准其生产的一种许可制度。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食品生产“QS”认证制度。
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明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的并已经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国际标准,即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又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基本监督制度;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检查的有关产品质量按不合格论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制手段。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民间监督,包括来自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民间监督。用户和消费者具有查询权和申诉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既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的具体体现,又是消费者行使产品质量监督权的具体方式。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禁止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①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②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③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即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本法第四章对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合同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式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出现,还是以销售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结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其出售商品的质量向购买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违反这一责任的,构成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违约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与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在产品质量法中,分别对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法的第三章第一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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