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河西水事纠纷调解及官府管控探讨

清代河西水事纠纷调解及官府管控探讨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清代河西走廊实际的水事纠纷调处中,官绅之间也同时存在着对抗与冲突。士绅有时会因利益而成为基层水利不公的制造者,并因此站到官方的对立面,进而抗拒官府。为此,清代河西官府对士绅存在着相应的管控。最后,面对政府的管控,清代河西士绅也在适时地做出反抗与调试,有时官府并不能完全如意。可见,在多数情况下官府能够实施对士绅的管控。

清代河西水事纠纷调解及官府管控探讨

清代河西走廊实际的水事纠纷调处中,官绅之间也同时存在着对抗与冲突。士绅有时会因利益而成为基层水利不公的制造者,并因此站到官方的对立面,进而抗拒官府。为此,为实现地方良好的用水秩序及正常的官绅关系,河西地方政府会有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来约束士绅。

清代河西走廊士绅与官府的对抗主要源于个别士绅对乡村水利的危害。事实上,清代河西地区因士绅强霸水利而产生的水利不公不在少数,在既得利益面前,士绅与官府产生的对抗亦并不少见。据河西地方史料记载,所谓“刁生劣监”等地方头面人物有时会成为扰害地方水利的领导者与怂恿者,如安西县三道沟昌马水口案,安西、玉门争水,乾隆四十七至四十九年(1782—1784年)间,玉门农约相继为奸,强堵水口,并蒙骗官府,致使官府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致玉县奸民得计,而安西良民受害”。[17]虽然此后安西直隶州重新做出批示,然而玉门民众在地方头面人物的支持下仍“逞刁不服”。[18]士绅阶层公然带头对抗官府,造成水利不公,以及两地长期的争水与纠纷。民国时期,有学者总结河西走廊水利纠纷产生的原因时曾言:

故各地争案之起还是在于:(1)分水之法失尽善。(2)交界处之土劣士绅籍势抢夺,不按规定。(3)一方人民之偷挖水渠,致使另一方的愤怒。(4)贪官污吏之籍私偏袒,甚至怂恿民众,行暴豪夺。[19]

即河西走廊争水的原因中“交界处之土劣士绅籍势抢夺,不按规定”占重要一条,一些士绅不遵水规造成地区水利争执与不公。士绅在水利管理中的负面作用,已与官府期望的官绅合作以实现水利平稳的目的相背。为此,清代河西官府对士绅存在着相应的管控。

清代河西官府对士绅的管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首先,官府会对破坏基层水利的士绅进行打压与震慑,以保证地方水利秩序的平稳。清宣统元年(1909年),金塔坝、王子坝争水,其间所谓“刁生劣监”多次翻控。为此,王子庄州同在水利碑刻之末刻明“如再有刁生劣监,无知愚民胆敢藉端生事者,定行按律严惩”[20],以震慑不服管理的绅民。又如清代末年,敦煌下永丰、庄浪二渠因浇水顺序不当,上流豪绅强占水源,致使二渠未能按期浇灌,“屡因夺水滋事”。为此,地方官察知其弊,“抑强扶弱”,“勒令二渠与八渠同归一律,由下浇上”,方得利益均沾。[21]再如,乾隆年间,山丹河浇灌山丹、张掖及东乐县丞所属共十八坝地亩,浇灌按照纳粮多寡分配水额。然上坝认为本坝纳粮多而水额少,因此士绅王瑞怀带领六轮闸口民众共同上控官府。甘州府细查后认为,“惊蛰时冰冻初开为时尚冷,先从下坝以次通浇而及于上坝,其时渐融,于地较近,通盘折算已无偏枯”。[22]因此,王瑞怀等“始各恍然悔悟”,亦不再争控,原先跟随他上控的六轮闸口民众亦改口自称“实系牵捏混告”。对此,甘州府认为“王瑞怀等并不细查原委妄希占利,旅次滋讼殊属不合”,将王瑞怀等“拟以戒责以示惩儆”。[23]官府通过惩戒带头控官之士绅,以平息各方争执。在上述案件中,因为利益的不同,在官府看来,个别士绅已成为扰动基层水利平稳的带头人。而官府对士绅的惩儆以及士绅的败诉则体现出,在多数情况下,官绅对抗中官府多能占据上风。

其次,对于与官府交好的士绅,官府打压的步伐与效果则会相应减缓。一般情况下,清代河西官府对所谓乡村“豪右逞强、奸民侵略”之事,都会出面“治之”。[24]但如若官绅交好,那么官府则可能姑息不良士绅的作为。据陈世镕《古浪水利记》所记,古浪四坝、五坝共用一水,五坝在四坝之左,地稍高,稍有不均则五坝受旱。而四坝之豪绅胡国玺强占水利,在四坝之口开一汊港,“谓之副河,必灌满其正河,次灌满其副河,而五坝乃得自灌其河。古浪疆域四百里,其爪牙布满三百里。五坝之民饮泣吞声,莫敢谁何也。他坝岁纳数千金,以为治河之费,其征收视两税尤急。用是一牧羊儿而家资累万”。[25]而胡国玺能如此胆大妄为,其重要原因即为“结交县令尹”,与官府交好,并以此挟制官府,“其假之权,不知自谁始,而为所挟制者已数任矣”。[26]胡国玺扰害地方水利多年,受害民众诉讼不止,而几任县府对其劣迹管控不利,因而造成了严重的水利不公。因此,随着新任官员的到任,对胡国玺的惩治也就随之而来。(www.daowen.com)

余至,五坝之民呈诉。余往勘验,实以其一坝而占两坝之水,藉以科派取利。即令毁其副河,以地之多寡为得水之分数。详请立案,胡国玺照扰害地方例惩办,而讼以息。特记之以诏后之令斯土者,尚无为地方奸民所挟制也。[27]

古浪县府立案详查,将胡国玺以扰害地方罪惩办。此案结案后,特告诫下任官员不要为地方奸民所挟制。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士绅们通过交好县府官员,可缓和官府对其打压的力度与进程。

再次,除以国家权威对士绅进行打压外,清代河西官府还以各种手段对士绅进行笼络,并赋予士绅一定的特权,促使其更好地为官府服务。如乾隆七年(1742年)十二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甘、凉、西、肃等处渠工应照宁夏之例,无论绅衿士庶按田亩之分数,一例备料勷办,其绅衿不便力作者许雇募代役。[28]即士绅可不必放下身段参与修治水渠等苦差,可通过雇募代役的方式保持体面。再如据《酒泉县洪水坝四闸水规》所记,洪水坝四闸绅耆农约士庶人等,每年为争当渠长兴讼不休。而士绅们争当渠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可获得诸如多浇水时的特权:“旧渠长春祭龙神应占水四分,渠长各占水二十八分,农约每人应占水一分,字识应占水四分。”[29]可见,官府赋予士绅各种特权,一方面可使士绅阶层能够更好地为官府服务,另一方面,士绅也可利用这些特权提升自身在基层水利社会中的地位。

最后,面对政府的管控,清代河西士绅也在适时地做出反抗与调试,有时官府并不能完全如意。如清乾隆年间,镇番县县令文楠在查勘该县水道的基础上,认为水道弯曲易淤,准备将“东河西改”,因此“议诸绅衿”。县令在与县里士绅商议以后,并未得到士绅们的支持,反而造成了“县人大哗,訾言纷纭”的局面,并最终致使该县令辞职。[30]可知,士绅利用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深厚影响力,有时可在官绅权力博弈中占据上风。

可见,在多数情况下官府能够实施对士绅的管控。但其中也存在着特例,如士绅可通过交结官府从而减轻及逃避打压,士绅也可动用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使官府的管控失效,甚至反制官府。透过水案的调处,可以洞见清代河西官绅之间复杂的权力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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