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机构与经费管理:抗战大后方教育研究成果

行政机构与经费管理:抗战大后方教育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战时期大后方基础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更离不开教育经费的筹集与管理。在这一制度下,省级教育经费较过去更有保障,而县市教育经费则普遍地被侵占挪用,原来的教育经费保障制度遭到破坏。在教育经费审核方面,“新县制”实行后,地方政府财权相对战前有所扩大,占用国民教育经费的现象也随之产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补助标准,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行政机构与经费管理:抗战大后方教育研究成果

抗战时期大后方基础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更离不开教育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1.行政机构

战时大后方的小学大多沿袭1936年修正的《小学规程》,规定小学设校长1人总理校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教导主任1人,由校长选用,秉承校长主持教导事宜。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必须是师范学校或师范科毕业,具有一定工作年限,成绩显著者承担。1939年实施“新县制”后,曾试行过乡镇保长、国民学校校长、壮丁队长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后来又改为“中心国民学校、国民学校校长,以专任为原则”。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重庆、成都、贵阳等地,小学一直实行校长专任,没有受到乡镇保长兼任校长三位一体制的影响。

至于战时大后方中学的行政组织,抗战初期根据《中学规程》的要求,设校长1人,统管全校事务。校长管理权限,早期采用“校长负责制”,后期实行“校务分权制”,制约校长权力。学校按照规模大小和学生多少,设置教务、训导、事务、体育、卫生等处组。另设训育指导委员会和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人为专职或兼职。与校行政系统并立的有定期召开的民主会议制度,具体包括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训育会议等。在1942年颁行的《中等学校校务处理办法大纲》中,学校系统各部分职责的划分更为明确。校长本职为规划校务,修订及审核各项规定,选聘教师,分派职员,考察辅导教学,考核并调整教职工,检察学生学业情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教务主任职责为主管日常教学、学籍管理、教学设备、生产劳动训练、战时后方服务训练、社会教育、专业训练等,下辖教务、训育、体育各组。总务主任分管一切总务事项,下辖文书会计、事务、卫生各组。更值得注意的是,抗战期间大后方中学,只准设校长1人,不准设副校长;同时不准校长身兼数职,使其全部精力能用在学校管理上。教育行政当局的上述规定,既能避免校长管理权限不够,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也能防止校长管理范围过宽,造成顾此失彼的恶果。

2.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教育经费的预算制度、筹措清理、管理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事业的建设规模和发展走向。抗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的大举入侵破坏了正在发展中的中国教育。全民族的抗日烽火,不可避免地使军费开支急速增加,教育经费相对萎缩。有鉴于此,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立“抗战建国”的基本国策时,在《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中明确规定:“对中央及各地方之教育经费,一方面应有整个之筹集整理方法,并设法逐年增加;一方面用得其当,勿使虚糜”。[31]教育部根据纲要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时重申:“中央对教育文化事业与其他事业费应有相应之比额,对其用途,应合理支配。对地方义务教育经费,应按预定计划,逐年增加。各地方教育经费之依法独立者,应予保障;教育产款应予处理”。[32]国民政府推行新县制后,曾一度改革财政收支系统,实行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并立制度。国家财政层面,统一全国税收,并统筹省级预算;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乡镇财政由县市政府统筹编制。在这一制度下,省级教育经费较过去更有保障,而县市教育经费则普遍地被侵占挪用,原来的教育经费保障制度遭到破坏。原因主要在于地方经费来源少,财政当局又不能开源节流,便挪用教育经费以作他用。为此,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于1942年春发布决议,“重申国家保障教育经费之主旨;原有地方学款学产租息,因物价增高之溢收,均应全部拨充地方国民教育经费,绝对不得藉口统收统支,移挪别用”。此决议颁发后,各省大体上都遵令设立了教育经费管理机构和稽核机构,各县也大都设有教育产款委员会或教育经费委员会。(www.daowen.com)

抗战期间,小学教育经费制度最为详密,前后变化也比较大。关于经费来源,曾规定各省市应按照各地情形,或在省市教育经费项下及省市总收入项下提出若干成,或指定专款充之;各县市也应指定学产,或指定特种捐税充之,还可劝导民众尽力捐助。[33]国民教育制度实施后,按照《国民教育实施纲领》的规定,国民教育经费以地方自筹为原则。其中保国民学校的经费,以各保自行筹集为原则,不足时得由县市经费下支给;乡镇中心学校经费,校长、教员薪给由县市教育经费项下开支,办公及设备扩充等经费应由所在地方自筹;各县市筹设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经费不足时,可在本省或及中央拨助经费项下酌予补助。1941年和1943年,教育部先后颁布《各县市筹集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大纲》和《修正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基金筹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市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途径和使用原则。[34]

因为初等教育基本属于地方自办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并非来自中央政府,但从战前的1935年开始,国民政府对地方义务教育的补助就已经形成一套定规,即每年从国库和庚款中特别拨出一定数额充作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费,分配至各省市使用。其分配原则,抗战前侧重东南沿海各省市,抗战爆发后自然逐渐向西南、西北各省市倾斜,且每年均有增加。至1941年实施国民教育后,此项补助费在名称上也相应改为国民教育中央补助费,更重要的是在内部分配上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在教育经费审核方面,“新县制”实行后,地方政府财权相对战前有所扩大,占用国民教育经费的现象也随之产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于1941年订定《稽核各省市国民教育经费暂行办法》,严令各省市所领到国民教育中央补助费及各地自筹经费,应以专款名义存储省市金库或银行;教育部国民教育视察人员遇有各省市经费管理使用不当或其他严重问题时,应立即呈请核实办理,不按时呈报教育部者,应由教育部予以处分;各省对县市教育经费的稽核,应由各省拟定具体办法,呈报核准实行;省教育行政机关应按时将国民教育经费收支情况通知视察员,保证地方国民教育的稳定发展。

中学教育经费制度,抗战初期主要沿袭了1933年《中学规程》里关于教育经费的规定。中学开办、经常、临时各费,省(市)立者由省(市)款支给,县立者由县款支给;私立者由其校董会支给。县立中学确有地方贫瘠及成绩优良者,得受省款补助;私立中学非确属成绩优良者,不得受公款补助。补助标准,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呈报教育部备案。《中学规程》还规定,中学可向学生征收如下费用:学费、图书费、体育费;私立学校还可向学生收寄宿费;学校代办学生膳食,应核实收支。各学校在征收各项费用时,应根据省、市、县所定标准执行。图书费专用于图书馆添购学生必需参考图书;体育费专为供给学生体育运动之用,均不得挪作他用。

抗战爆发后,为救济从战区内迁的失学青年,国民政府还先后设立国立中学多所,并要求各地方中学尽量收容学生,对其普遍予以贷金或公费待遇。如1941年即两次通令各省教育厅“应就原有中等学校增设班级,其委实不能容纳者,另行增设临时班级,以便收容,继续施教”,所需开办费、经常费及学生膳食等费也全部由教育部下拨。[35]特别是《国立各学校学生膳食费用补助办法》公布后,无论收容于国中,还是发放到地方中学的战区流亡学生,读书都不用花什么钱:国中的学生除了免除各项费用外,并给予伙食费、制服费和书籍费,全部由教育部补贴;地方中学里的借读生,则是中央与省方各付半数,在物价比较高的地方,还给予特别增加,“以期学生均获饱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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